卖了东西还想用?约定好就不算骗

时间:2025-08-11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卖了东西还想用?约定好就不算骗

张大姐开了家家具店,最近把店里的一套红木沙发卖给了老客户陈大哥。陈大哥说自己家还在装修,暂时用不上,让张大姐先帮忙保管一个月。张大姐担心:“沙发卖了还放我这,会不会不算数啊?” 陈大哥说:“咱签个协议,说明沙发归我,就是放你这保管,这就行。”

这可不是随口说说,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解释: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从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就归受让人了。就像张大姐和陈大哥,只要签了协议,约定沙发卖给陈大哥,但张大姐再放一个月,那么从签协议那一刻起,沙发就已经是陈大哥的了,张大姐只是暂时帮忙看着。

中心在家具市场做过调研,发现这种情况很普遍。比如有人买了新冰箱,店里没货,约定一周后送货,但买家先付了钱,还说 “冰箱到了先放店里,我过几天来拿”,这种情况下,从付钱签合同那一刻起,冰箱就归买家了,店里只是帮忙保管。“这就像买了东西先寄存在卖家那,东西已经是你的了,只是暂时不取。”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还举了个例子:老周买了辆二手车,付了钱签了合同,但他暂时没驾照,让原车主再开半个月,这半个月里车已经是老周的了,原车主只是受委托暂时使用。搞懂这个规定,就知道卖了东西还能继续用,只要约定好,就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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