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公益诉讼亮剑!检察蓝守护英烈红

时间:2025-08-25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仅是对他们个人牺牲的尊重和缅怀,更是对其革命精神的传承和弘扬。8月14日,笔者在南乐县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成功办理了一起保护抗日英雄路恩梓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南乐籍革命战士路恩梓,1909年出生。17岁参军在冯玉祥部当兵。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其妻王庆彩是党的秘密联络员。“七七事变”后,路恩梓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在直南地区建立的抗日武装四支队,任第二中队队长,并随四支队参加了小濮州阻击战和攻打清丰、龙王庙等战斗。他利用人地两熟的优势按照党组织安排,经常独立行动秘密除奸,被人称为“孤胆神枪”。1942年10月,路恩梓在执行任务时被同村汉奸出卖壮烈牺牲。新中国成立后,路恩梓被国家民政部批准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2024年3月,南乐县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抗日英雄路恩梓烈士墓保护不力、损毁严重。3月30日,该院派员前往该县元村镇涨汪村路恩梓烈士墓进行摸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路恩梓烈士墓墓碑损毁,杂草堆积、路面、台阶损毁等,损害瞻仰、悼念烈士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该院通过向相关单位调取文史资料,向行政主管部门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调取履职情况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历史评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详细查明路恩梓烈士墓的保护范围、管理保护情况。经调查查明,路恩梓烈士墓存在长期缺乏有效管理,未投入足够资金加以保护,保护力度及保护意识不够,墓前的警示牌损毁,道路上有杂草堆积、数棵死树横置、部分路面、台阶损毁等保护不规范的问题。南乐县检察院于4月1日对此立案。

  

  经审查该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县域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然该单位怠于履行上述职责,致使英雄烈士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23日,南乐县检察院向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该局应依法承担包括路恩梓烈士墓在内的南乐辖区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等职责,督促该局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已纳入保护范围的烈士墓加强巡查管护,保护遗迹原貌,做好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管护。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完全接受该检察建议,将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开展全面整治。

  

  2024年6月22日,南乐县检察院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广旅体局依托“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协作机制”,邀请路恩梓烈士后人共同参加英烈保护座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介绍了对路恩梓烈士墓的修缮计划和规划并征求了路恩梓后人的意见建议。

  

  2024年7月20日,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称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元村镇涨汪村路恩梓烈士墓实地查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修缮方案,针对墓碑出现的破损等情况,进行了整理、修缮,对墓地周边的杂草、落叶、垃圾进行系统清理,恢复了烈士纪念墓地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并将利用“9·30”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悼念先烈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

  

  南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共同评估整改效果。经核查,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履职,筹措修缮专项资金十余万元,对路恩梓墓地进行了整修,目前该烈士墓损毁的墓碑已得到修缮,补种树木、修复台阶,使得整体形象得到大幅提升。南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检察机关决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特殊节日祭奠打扫、召开路恩梓后人座谈会等方式共享英烈权益保护相关信息,共同赓续英雄荣光。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zc/jcdt/202508/t20250819_7100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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