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补偿起纠纷 司法助力解难题

时间:2025-08-25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这笔青苗补助费拿到手,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近日,在通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召银的主持调解下,杨某与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原告杨某系通化开发区某村村民。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杨某家庭依法取得6亩旱田的承包经营权。后因开发区热力(燃气)管道建设需要,其承包地被临时占用,经协商,杨某获得3万元临时占地补偿款。2014年9月6日,时任村委会主任孙某向杨某出具《承诺书》,明确该3万元补偿款不包含永久性征地补偿,并承诺于2015年春季前完成案涉耕地征收;若未能按期征收,则由开发区及村委会自2013年起,按照当年测绘面积,以每亩每年2800元的标准支付青苗费。该承诺书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直至案件审理时,案涉土地仍未被征收,且经双方确认,实际承包面积变更为3.98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某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因临时占地征收主体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村委会并非适格责任主体,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而对于青苗费支付争议,虽然《承诺书》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程序,但加盖公章的行为已构成村委会的正式意思表示,该承诺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对青苗费给付期限存在理解分歧,法院结合土地未耕种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给付期间为2013年至2015年,并判决村委会按3.98亩面积、每亩每年2800元标准,向杨某支付三年青苗补助费共计3343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杨某并不认可这个结果,于是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通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召银多次前往案涉土地现场勘查,实地了解土地现状、周边规划及利用情况。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村委会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杨某支付青苗补助费33432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结了,耕地资源不能再闲着。调解成功后,孙召银郑重叮嘱杨某,一定要及时复耕,守护好这“耕地中的大熊猫”。至今年5月回访时,新翻的黑土正散发着清香,绿色的嫩芽即将顶开土层。

  

  

  土地资源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生存之本,规范土地征收补偿行为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本案中,在开发区不对案涉争议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况下,村委会未及时将土地征收计划变更情况告知相关农户,致使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更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益。通化中院通过调解,明晰各方权责,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也彰显了司法对土地资源依法保护的价值导向。此案的妥善处理,对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共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6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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