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最美劳动者丨司法护航新就业形态 多人劳动争议“一站式”化解

时间:2025-08-26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增加,劳动争议案件也更加多样化。近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某新业态企业多人劳动争议,实现“一站式”化解。

  金某等七人陆续入职某电商公司,分别负责电子商务运营的相关工作。七人中,有的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书、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补签了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金某等七人缴纳社会保险。后七人陆续离职并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与七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金某等七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余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通化中院。

  通化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指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劳动者工资计算基数的合理性问题。在保障企业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评判、释法明理,最终案件达成调解,某公司向金某等七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九万余元,除金某(因欠公司欠款)外其余六人现已履行完毕。该案从立案至履行完毕,用时六天,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接下来,通化中院将继续加强劳动争议法律知识的宣传,助力企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遂辞职并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自身利益;劳动者也应爱岗敬业,遵守合理的规章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6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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