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宝:以司法之力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时间:2025-08-25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4月9日,机器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大港生产基地的注塑机产品流水线上工作。 新华社记者 郑焕松/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要求。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推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面对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司法如何回应时代之变、理念之变、技术之变,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握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根本遵循

  在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发展既给法治建设带来新挑战,也是赋能法治的新工具。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为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要善于把二者融合起来,一体贯通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人民至上是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结合,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需要出发,推动人工智能在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深度运用,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人工智能深入到医疗、教育、交通、养老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断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将带来无人驾驶侵权归责、医疗纠纷责任划分等方面的法律挑战。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把维护群众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的核心价值考量,引导人工智能向上向善、服务促进人的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正义不能脱离我们所处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以及人的全面发展而存在,因而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的加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正深刻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有效实现。当前,人工智能已经在生产、生活、治理等多个领域承载起多重利益,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研发者、生产者、提供者、使用者、社会以及国家等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多重权益冲突。长远来看,随着“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演进,人工智能还可能成为新的“法律人格”主体,并将由此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权利安排、公正标准等事关公平正义的法律争议和风险挑战。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紧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步伐,持续深化司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实践探索,保障各方主体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努力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坚持系统观念是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原则和工作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都是系统观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运用。在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大量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判断、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算法歧视、深度伪造侵权等新类型案件,法官往往难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号入座”准确作出裁判。因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考量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要素作出裁判,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主动顺应“人工智能+”发展大势,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要求“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集约事务、防控风险、方便诉讼等作用”。要主动顺应“人工智能+”发展大势,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为数字法院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探索网络空间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始终坚持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定位,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全方位深度融合发展,努力以“人工智能+”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成果,让法官获得“数字便利”,让群众享受“数字正义”。回顾七年多的实践探索成果,杭州互联网法院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特点,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当前上链存证的电子证据超67亿条,区块链证据采信率达99%,有效破解了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难题;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上线金融智能合约应用,通过该应用共签署借款合同超37万笔,推动互联网金融纠纷治理模式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持续深化“数助决策”,着力推进司法数智大脑多维分析利用,数助内部监督管理,发布互联网发展“司法指数”,有力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赋能互联网司法提质增效,为数字法院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5月22日,智能巡检机器人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220千伏土井头电缆隧道进行无人化局部放电检测。 新华社记者 翁忻旸/摄

  未来,互联网法院要敢于善于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以深度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梳理总结人工智能赋能法院建设经验,深化在辅助办案、法院管理、“数助决策”等领域的探索,促推司法运行向智能化迭代升级,为实现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方式变革和诉讼格局重塑贡献力量。

  

  ——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作用,努力答好司法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必答题

  近年来,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政策法规,逐步搭建起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与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程序建设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坚决扛起“数字正义领航者”的责任担当,做实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2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件案例写入全国两会工作报告、9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66件案例被评为“国字号”典型案例,在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新型纠纷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7月27日,参观者在拍摄展品——晶泰智能自主实验平台。 新华社记者 陈浩明/摄

  加强涉人工智能纠纷审判规律性思维方法的运用。与涉人工智能纠纷打交道,就是在与不断发展变化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打交道,要求法官的审判思维不能僵化固化,而要以系统观念为引领,综合运用场景化思维和审查方法,与时俱进、包容审慎地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通过个案办理促推类案总结、行业治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坚持用好场景化审查思维和方法。人工智能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不同的场景需要不同的人工智能技术,就可能会带来不同类型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作出分类指引。算法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人工智能是算法的应用和体现,二者彼此关联,涉人工智能纠纷和涉算法纠纷之间往往难以分割,因此可以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的分类方法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加以审查分析。例如,无人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可以在调度决策类应用场景中予以探讨。在对应的场景下审查涉人工智能纠纷,有利于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快速厘清法律关系、妥善化解纠纷。

  坚持树立与时俱进、包容审慎的“适应性”治理理念。紧跟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基于人工智能技术迭代轨迹、产业发展瓶颈、监管执法难点、司法审判争议、司法需求等审慎作出符合促进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的“适应性”裁判,精准回应社会的关切。例如,在网络平台算法误判责任否定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查明被告平台的算法误判系因技术水平所限导致,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秉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包容态度,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对“自动刷量”“直播场控”“自动抢红包”等滥用算法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坚决亮剑、严厉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例如,在侵害《战魂》著作权案中,认定被告在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过程中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体现了对新技术应用的审慎态度;同时提出,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等,不宜对平台施加事前过滤拦截措施等义务,则体现了在产业技术发展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不宜对产业主体施加过重义务的包容态度。

  加强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和前瞻性研究。聚焦涉人工智能纠纷的重点难点领域,加强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和相关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强化典型案例培树,积极探索裁判规则,示范引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涉人工智能著作权纠纷。当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文本、视频等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频发。实践中,要根据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与时俱进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认定。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虚拟数字人案”,对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虚拟数字人表演者权归属,为虚拟数字人的权利归属及合理使用边界确立了裁判规则。在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输出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立足人工智能发展阶段,明确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并合理划定了侵权责任认定边界,推动技术创新与权利认定形成动态平衡。

  涉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部分经营者滥用先进算法、大数据资源等优势实施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标权益、商业秘密、竞争优势、潜在交易机会等违法现象,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加大司法审查力度。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案、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QQ自动抢红包软件案等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形成了系列裁判规则,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参考,为规范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涉人工智能人格权纠纷。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滥用人脸深度合成技术实施“换脸”行为,成为新型人格权侵权的多发领域。“AI换脸”本质上是对替换者和被替换者面部信息的读取与重塑,未经权利人同意违法使用“AI换脸”技术,将直接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在“AI换脸”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认定被告实施“AI换脸”损害了不特定个人信息权益,明确将赔偿金额专项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人脸深度合成技术不当应用的治理等事项,彰显了信息技术环境下对人格尊严的深度关切,推动人工智能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

  涉人工智能安全问题。针对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要未雨绸缪,加强战略研判,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目前,已经出现通过滥用人工智能进行深度伪造、实施生成、传播虚假信息,诈骗、敲诈勒索、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应当引起重视。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案,首次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转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努力构建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审理中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准确认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传递司法严守人工智能安全底线、支持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鲜明信号,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加强涉人工智能纠纷的综合治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智能向善”不仅需要精妙的算法,更需要凝聚政府、司法机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的治理合力,共创呵护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环境,夯实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支撑。

  以司法建议为“小切口”,做实人工智能治理“大文章”。司法建议具有及时预警、实质化解涉人工智能平台运行、技术迭代、产业发展、场景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的重要作用。要善于运用司法建议引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四部门共同签署全国首个数字治理领域司法建议《合作备忘录》,发出首份《关于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书》,发布《引导企业数据健康发展行为指引》,助推完善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

  深化互联网司法研究,推动人工智能治理实践和理论融合互促。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逐渐丰富、理论研究生机勃发,急需加大对实践经验的理论挖掘,形成人工智能治理的规律性认识,指引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连续5次中标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先后主持“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应对研究”等重大课题,有效推动涉人工智能司法实践探索深化与理论研究的“螺旋上升”,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加强与司法智库的合作,共育人工智能治理人才。《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协同育人机制。”把握人工智能新机遇、应对人工智能新挑战,要加强院校合作,共育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近年来,国家级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和西南政法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相继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人才融合培养建设,塑造一支适应战略性数字发展需要的法官和专家队伍,为推动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杭州互联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5/8/22/art_56_39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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