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三嫁案!她步行80里告状,法官这么判

时间:2021-05-20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导语

  

  长安君(ID:changan-j):自1937年7月起,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等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或代院长。

  他们审理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恢复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必须报送案件卷宗的程序,诞生了一整套全新的人民司法制度。他们为边区的审判事业和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深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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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觉哉:“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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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觉哉(1884-1971),名焕南,湖南省宁乡人,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法律工作者、社会活动家,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1934年参加长征,1935年到达陕北后,历任中央苏维埃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央党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等职务。1959年4月,谢觉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解放战争期间,谢觉哉组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人员﹐起草了《新民主主义宪法》《民法》《土地改革法》《惩治战犯条例》等法律草案,为新中国成立做了大量立法准备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参与起草了各类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

  在他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前的一段时期内,各地法院都用电报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死刑案件,但案件卷宗并不上报。谢觉哉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报请中央批准恢复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必须报送案件卷宗的做法。为了纠正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谢觉哉还提倡各级法院院长亲自办案。当时,全国各地送来的案卷数量很大,谢觉哉坚持亲自办案和审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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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晚年,谢觉哉写过一首诗:“行经万里身犹健,历尽千艰胆未寒,可有尘瑕须拂拭,敞开心肺给人看。”这正是他一生的真实写照。

  董必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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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1886-1975),原名贤琮,字洁畲,号壁伍。他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37年,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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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起草的法学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一文,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董必武一贯主张民主建国,1945年4月12日《新华日报》刊登他讨论民主的文章,即“深信民主为世界大势索取,必须实现。否则,中国永无和平,中国人民永无自由,在东亚会永无和平,永无自由可言。”

  董必武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在进北京前他就表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就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在华北工作期间,他曾领导制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并于1948年8月16日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个组织大纲成为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借鉴,其中不少条文,特别是关于政府各部、会、院、署、厅的条文,更是对组织大纲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以深厚的法学造诣和修养,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作出了卓越贡献,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975年3月5日,在90岁寿辰上,董老赋诗《九十初度》:“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

  雷经天:枪决黄克功前,收到了毛主席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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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经天(1904-1959),原名荣璞,擎天,字季鲲,号经天,广西南宁人。1937年至1945年,雷经天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代院长、院长。

  1937年10月11日,雷经天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公开审理了“黄克功杀人案”,这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时任红军抗大队长的黄克功,爱上了在抗大学习的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后两人在相处中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渐生矛盾。1937年10月的一天,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16岁的刘茜。事发后,引起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最终在公审大会的现场,审判长雷经天郑重宣判: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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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毛主席曾为此事给审判长雷经天写了书信,信中写道:“……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

  毛泽东给雷经天的回信中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严明党纪、严明法纪、严明军纪、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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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经天为了纠正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中的陈旧恶习,提出了司法人员的十六字工作训条:“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这十六字训条刻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的墙壁上,时刻告诫来这里参观学习的干部群众,要发扬革命工作作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李木庵:“调解可由审判人员直接调解,亦可以指定当事人之邻居、亲友或民众团体从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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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木庵(1884-1959),原名振堃,字典午。1940年到延安,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处长、检察长、代院长,边区政府参议员、法律顾问、边区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

  在代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期间内,他推动调解工作成绩显著并有独到的见解。1943年6月,他提出:“调解可由审判人员直接调解,亦可以指定当事人之邻居、亲友或民众团体从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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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12月,李木庵在总结调解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边区的实际情况,创造了一套调解方法,边区司法人员称之为“李木庵调解法”,即:详查细询,明其真情,明其曲直,明其根源;以理开导,以理折服;晓以利害,劝以是非,态度和平,始终如一;耐心说服,容人醒悟,寓教育感化于处理案件之中,使归结于和解一途。

  王子宜:法庭审判可以多吸收人民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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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子宜(1907-1983),曾用名王崇义、王晓光,男,生于1908年,陕西省志丹县人,是陕北地区早期的建党、建军和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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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子宜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后,于1945年12月在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作总结报告,提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责,就是本诸人民意志,民主法律与政府政策,去保护人民政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对于破坏人民政权、损害人民权益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负责任履行自己的职权。”

  王子宜认为,审判原则应当包括,一是全面调查,虚心研究,重视证据;二是保证被告人有充分辩论之机会;三是迅速处理,照顾生产;四是实行陪审制度,发扬马锡五式的群众观点,照顾政策法令;五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调解,王子宜坚持三条原则,即双方自愿,不许强迫;适合善良习惯,照顾政策法令;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他还倡导法庭审判还可以多多吸收人民来旁听,“这样一面可以听取人民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一面可以教育人民。”

  马锡五: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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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陕西省保安县(今志丹县)人。1943年4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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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决定在各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由专员兼任分庭庭长。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芝琴与张柏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被陇东人民誉为“马青天”。

  4岁的封芝琴由其父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婚。随后,封彦贵为多索聘礼,暗中将封芝琴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后来封芝琴与张柏偶尔相遇,一见钟情,双方表示自愿结为夫妻。不久,封彦贵收取高额聘礼,再次把女儿许给朱寿昌为妻。张金才获悉后,遂带人持械闯进封家,抢人回家成亲。封彦贵告至县上。县司法处认为聚众抢亲是违法的,遂一审判决张金才有期徒刑6个月,张柏、封芝琴婚姻无效。封、张两家都不满。封芝琴步行80里,向马锡五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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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受理上诉后,首先询问区乡干部及附近群众,多方了解案情,并找平时与封芝琴来往较多的人谈话,再亲自征求封芝琴和张柏的意见,知道她不愿意与朱寿昌结婚。案件事实基本掌握后,马锡五进行调解,并对封彦贵和张金才进行了思想教育。

  马锡五在处理此案时,重点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同时深入群众了解情况,进行多方调解。经过公开审理,根据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当庭宣判:依法撤销华池县原判;封芝琴、张柏自愿结婚,依据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符合婚姻自主原则,准予结婚,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聚众抢亲,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徒刑;封彦贵把女儿当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令,科处劳役。对此判决,当事人表示服判,群众认为入情入理,一对青年夫妻更是欢天喜地。

  马锡五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工作中,在调查时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从而得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来龙去脉。1944年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型的、民主的审判方式,逐步成熟并且渐具影响力,给正在摸索中前进的司法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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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年6月,经毛泽东审阅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方式)”。随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大规模的推广和运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其所体现的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之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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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3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1950年1月19日,它随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撤销而撤销。目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已成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全国法院系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全国监狱警察红色教育基地”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革命的忠诚、对法治的追求、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都已内化为人民法院干警的担当与使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作者裴蕾)

  声明:本文转自中国法院博物馆(ID:gh_cb307441a3ef),在此致谢!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1-05/17/content_124894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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