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刑事推定的司法适用
在大数据背景下,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活动的猖獗,给人民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2017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别是2018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有效遏制个人信息大量流失和利用的现象。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规范的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的适用模糊不清。例如批量信息数量如何认定,每条信息是否需要查明真伪,是否适用推定理论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批量信息的入罪标准。
一、批量信息权属定位---公共性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一直以来都存在“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之争,笔者支持超个人法益说。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益已经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个人法益背后关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公共性利益。批量信息的价值已然高于个人财产价值并脱离人格权具有了社会属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益。法益的整体应当是法益承载的内容+法益的社会评价,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和利益都是刑法法益,只有经过刑法整体评价具备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时才具有刑法的特征。亦即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侵害不能只看到信息所承载人格权的内容,更应该看到其背后关乎公共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的整体社会评价和社会效果。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公共性法益。
二、刑事推定适用的必要性及理论误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批量信息动轼上千万,甚至上亿条,如果要求司法机关对每条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不仅技术上存在困难,而且没有实际操作性。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更迭速度加快,个人信息具有了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而且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真伪鉴定的过程也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二次伤害,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在面对批量信息时不需要对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对查证的条数直接认定,并采用刑事推定来解决这一问题。然而,有人提出刑事推定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从基础事实推倒出待证事实的过程,是缓解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加重被告证明责任负担的一种责任倒置,过度适用会过度扩大公权力而对私权利造成侵害,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之嫌。
首先,这一疑问仍然是将批量信息的侵害限制在人格权基础之上。在信息化时代,企业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用户为了获得服务让渡了自己一部分信息权,部分信息对于信息主体已经不属于隐私范畴。其次,忽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背后的公共性法益。批量信息在商业流转和共享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并不是基于每条信息主体财产权益的集合,而是市场经济中信息流转的自由和安全。最后,批量信息的数量已经不会影响入罪标准和量刑,刑法规制的目的已然不是信息的真伪和重复,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公共性法益。总之,在明确批量个人信息的法益为公共性利益时,刑事推定的适用则是公共性法益在刑法规制下解释论的应然走向,是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解决司法困境的一种经验和规制,是法益刑罚权限的边界作用和法益侵害入罪功能的司法运用,是辩护权的延伸而不是加重被告举证责任负担的责任倒置。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限缩
(一)基础事实必须查证属实。刑事推定是基于基础事实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因此基础事实查证的证据必须符合《刑诉法》第53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的立法惯例是定罪和定量的符合构成要件,数量是作为一种综合判断行为整体在不法的量上是否值得刑罚处罚的要素,需要进行价值评判才能确认,因而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数量的认定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因此降低公诉机关的证明标准,也不能转移证明责任,只有当基础事实的证明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方的主张才可以获得法庭的支持。否则就意味着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判定行为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基础事实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当降低,这是刑诉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被告人的反驳证据无需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批量信息的认定允许被告人提出异议和反驳,是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必然要履行的举证负担,是权利而非义务或责任,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被告人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如诺要求其反驳意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必然会阻碍辩护权的实现、削弱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因此,只要被告人对批量信息真伪和重复提出的异议具有揭示公诉方主张事实不实或证据链条断裂的可能性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只要提出抗辩理由法官就要对公诉方的主张提出质疑。由于被告人对涉案信息较为了解,不能仅简单提出辩护意见,还应提供相对应的证据和线索,以此揭示涉案信息的真伪性和重复性。同时为推进刑事诉讼进程,应该对被告人提出时间、次数有所限制,既要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要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
四、刑事推定在司法中的适用规则
(一)批量信息数量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分别以50条、500条、5000条规定了敏感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的入罪标准,同时又以上述数量的十倍作为量刑升级的标准。有学者提出将5000条作为衡量批量信息的标准,笔者在此提出疑问。如果将5000条作为批量信息数量的标准在入罪边界适用刑事推定会导致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界模糊,将可能仅因被害人未对信息真伪和重复提出异议而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导致刑罚权限的随意性、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和责任主义。笔者认为,对于“批量信息”数量的认定应即不影响入罪也不影响量刑,以保证刑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应将5万条作为“批量信息”的数量边界,对查获数量在5万条以上时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要核实每条信息的真伪和重复。
(二)以信息来源作为判定信息真伪的标准。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批量信息认定时不能简单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查获的信息直接认定,而应对批量信息的真伪作初步的判断,信息的来源则是判断的标准。在大数据时代,批量信息的收集主要是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顾客根据网络平台的要求输入了自己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是用户经过注册并确认的真实个人信息,以这样的方式获取的信息可行度较高。还有一些信息是数据企业收集后要加以利用和传播或者是用于合法经营的,这些信息的获取渠道可行度也较高。因此上述来源信息可以作为初步判定批量信息真伪的标准。
(三)抽样检测。如果信息来源的判定是公诉机关经验法则的运用,抽样检测就是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达到刑法盖然性的桥梁。刑事推定是在缺乏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面前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如果仅仅是对信息来源作初步判断便直接认定显得草率和盲目,也会降低推定事实的稳定性,提高了被证伪的风险。采取抽样检测的方法至少在概率上使得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合理性加强,减轻了司法机关证明的压力。抽样的数量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以5000条作为标准。《司法解释》将5000条作为一般信息的入罪标准,在进行抽样检测时应以此作为标准,至少使得批量信息达到入罪的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减少控方的举证压力。控方对随机抽取的5000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剔除重复和虚假的信息,再按照比例原则进行换算,从而认定批量信息中真实信息的数量。(作者: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 陈志慧)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default/view.aspx?ID=94833&tabl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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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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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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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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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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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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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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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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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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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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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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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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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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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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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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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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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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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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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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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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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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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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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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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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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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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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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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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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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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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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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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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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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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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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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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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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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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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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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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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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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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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