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主播诉至法院索两倍工资

时间:2022-05-17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主播诉至法院索两倍工资

  法院:原告与被告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应承担两倍工资差额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王妍

  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催生了外卖骑手、网约司机、跑腿小哥、带货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此类行业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王某自2020年9月起入职莆田某贸易公司,工作岗位是网络主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王某通过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其间,王某通过“钉钉打卡”App签到。

  2021年3月,王某与该贸易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贸易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莆田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上述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19000元。该贸易公司不服裁决,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莆田某贸易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主张其通过“钉钉打卡”上班签到,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4天,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该贸易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该案中,王某与莆田某贸易公司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城厢法院判决莆田某贸易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两倍工资差额19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与传统行业中劳动关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判断双方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除考虑日工作时间及周累计时间外,还应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等进行综合认定。

  该案中,直播间数据汇总表显示王某在部分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个别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24个小时,从劳动者工作时长来看,莆田某贸易公司与王某之间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次,从工资的发放周期看,莆田某贸易公司每个月向王某发放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故王某与莆田某贸易公司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官提醒

  该案属涉新业态劳动用工纠纷,此类从业人员一般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平台保存记录的期限较短,审判实务中证据调取存在一定局限性。法官建议网络主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留存通过第三方平台记录的相应证据,合法维权。新业态领域公司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明确双方之间的用工模式,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尤其需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11/18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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