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没了”,家属不认账,是否意味着“人死债消”?

时间:2022-05-18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陈某与邱某原系儿女亲家,邱某生前从事制作铝合金门窗生意,生意不算红火,但也能勉强维持家庭生活。不料,2018年12月,邱某在家中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亲戚帮忙料理了后事没多久,邱某的亲家陈某便拿着借条要债上门。原来,2013年4月邱某生前曾向陈某借款50000元用于在外投资矿场尚未归还,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他们偿还上述借款。没想到,开庭当日,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均向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辩称没有义务承担逝者生前的未偿之债。

  审理结果:紫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的妻子钟某和女儿作为邱某亲属,仍附有对邱某遗产管理保护之义务,不得以自身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遗产减值、毁损、灭失。本案中,邱某已死亡,女儿放弃继承父亲生前遗产,那么就无需对邱某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钟某作为邱某妻子,即使放弃了继承,也应对邱某生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故紫阳法院判决钟某对邱某生前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如债务人死亡,其债务不会消失,留下的遗产,无论遗产继承者是谁,都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遗产的价值不够还款,继承者没有义务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关系中,若该合法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属于个人债务,由配偶以继承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68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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