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亦不担任遗产管理人情形下的债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18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8日李某与原告某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借款期限:共12月,即2021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借款利率:7.2%。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李某发放了借款200000元。借款人李某于2021年9月2日因疾病原因死亡。现因李某死亡债务未作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诚实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李某出借了借款,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李某死亡后,应认定为李某生前未清偿债务。在审理过程中,案涉继承人均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均未提供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继承人虽当庭表示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部分继承人却仍实际上占有、使用李某生前的部分遗产,故对其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虑全案因素,认定仍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李某的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李某涉案债务的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需要考虑案件实际慎重处理。遗产在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自不待言,但在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则由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继承人实际已成为遗产管理人从而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若继承人均口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具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进行了移交。但在此种情况下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负有举证义务,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利,那么其仍需担任遗产管理人,负有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7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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