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剧”说《民法典》

时间:2022-05-18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开年大剧《人世间》真实再现了以周家三代人为代表的普通人在时代蝶变的五十年间跌宕起伏而又最平凡最真实的生活,传递了人世间最美好最真挚的情与义。下面让我们再次重温《人世间》,回看里面蕴含的《民法典》小知识,一起追剧学法。

  问题一:

  冯玥与周楠可以结婚吗?

  相关剧情:

  

  剧中,周蓉的女儿冯玥和周楠青梅竹马,在冯玥情窦初开的年纪里,就一直对周楠颇有好感,原本以为这是一段不伦之恋,后来,冯玥得知周楠并非舅舅周秉昆所生,不是自己的亲表哥,那么他们可以结婚吗?法律上哪些情形是禁止结婚的呢?

  

  

  法条链接:

  【禁止结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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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因为这属于近亲结婚,将会导致隐性基因遗传病的概率成倍增加。

  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在剧中,周楠并非周秉昆亲生儿子,冯玥与周楠之间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冯玥和周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兄妹,两人可以结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二:

  周蓉欲与家里人断绝家庭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剧情:

  

  在剧中,周蓉全然不顾家里人的感受,离家出走去贵州大山陪着被改造的冯化成。深爱女儿的周父,放下脾气去看望他们,她表示,这辈子都不会和冯化成离婚,她可以和家里人断绝家庭关系,就当她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

  那么,断绝亲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条链接: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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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相关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等相关义务。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解除。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个人无法断绝。因此,剧中周蓉要与家里人断绝家庭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它们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问题三:

  郑娟赠与于虹房产后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

  相关剧情:

  

  在剧中,为了解决于虹的住房问题,郑娟把太平胡同的老房子赠与于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在政府部门的批准下,于虹顺利地用郑娟赠与的房子置换了新区拆迁房。

  如果郑娟后悔了,还能要回赠与于虹的房产吗?

  

  

  法条链接: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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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郑娟赠与于虹的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郑娟不能再要回赠与于虹的房产。

  

  

  

  

  问题四:

  周秉昆买房被骗,一定要搬离房屋吗?

  相关剧情:

  

  剧中,周秉昆从自称是房主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但在居住多年后,却突然被告知卖房人并不是原屋的主人,房管部门也称当时帮他办理登记的人员是临时工,最终无奈搬出其购买的房屋。

  那么,如果与无处分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条链接:

  【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欠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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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释法:

  

  如果周秉昆在签订合同时对卖房人无权处分房屋并不知情,基于此向卖房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便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必从房屋搬出。而对房屋原产权人而言,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永安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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