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武夷山检察院起诉涉毒“自洗钱”案获判

时间:2022-05-25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油含有国家管制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仍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贩卖电子烟及烟油。

  

  陈某与下线谈妥购买数量、价格后与上线联系,由上线直接将电子烟或烟油通过快递邮寄给下线购买人员,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共向8人贩卖电子烟或烟油9次,非法获利4866元。

  

  

  

  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和来源,陈某以其微信、支付宝有限额为由,预先获取了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并利用他人收款码收取毒赃共计3720元。随后由他人将毒赃转移至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或者由他人将毒赃提现后转移到其银行账户。

  陈某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油中含有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电子烟和烟油,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入自己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自洗钱”案件?




  当下,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而不再另行定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剧增。为此,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本案陈某贩毒之后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其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并将毒赃转移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不宜认定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而与本犯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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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毒洗钱犯罪?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又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加大对涉毒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毒品问题更与洗钱、恐怖主义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作为人类公害,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

  

如何保护自己,警惕洗钱陷阱?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

  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

  不要为规避监管而拆分交易,否则不但增加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效率,甚至还会引致反洗钱资金监测机构的合理怀疑;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法条链接请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武夷山检察院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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