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寿宁检察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案件宣判

时间:2022-05-25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什么是“洗钱” .

  

  

  

  许多人都听说过

  “洗钱”这个词

  以为洗钱犯罪

  离我们很遥远

  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

  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我们日常使用的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

  “洗钱”的工具

  

  首例“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

  

  日前,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案件一审获得宣判,被告人项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1

  

  2022年3月,寿宁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某通过收购、租用等方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2张,用于工作室“跑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同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使用其母亲与姐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所获得的收益,此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

  

  3

  

  2022年3月,承办检察官向寿宁县公安局移送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自洗钱”的犯罪线索,并实时引导侦查人员取证。

  

  4

  

  2022年4月,寿宁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月对项某某以涉嫌洗钱犯罪补充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5

  

  2022年4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项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6

  

  2022年5月,寿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全面采纳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项某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防范洗钱要做到

  

  

  1.不为他人保管、流转来路不明的资金;

  2.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信息;

  3.不因人情困扰、利益诱惑而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

  切莫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来源:寿宁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2uo56b67chmTC5eu5asA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