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海豚取牙获刑

时间:2022-06-08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源 尤燕玲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邱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施某、占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死亡的海豚丢弃海中。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伙同占某、施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占某、施某、龚某、张某、邱某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邱某、占某、施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2年4个月、2年2个月,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占某、施某、龚某、张某、邱某彬应对生态资源损失37.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此案系国内首件非法猎捕、杀害海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瑞氏海豚学术研究较少,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该案一方面引入专家意见解决证物丢失鉴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重视普法警示,庭审中海洋野生动物专家发表意见,数十名渔民被邀请参与旁听,部分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缴纳赔偿款。该案的判决为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积累了司法实践经验。

  法官提醒,渔民进行捕捞作业时,当误捕到自己不认识的鱼类,特别是疑似珍贵濒危物种时,应立即放生,若已造成误伤,应当及时救治并报警,切不可为一时之欲触犯法律。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07/192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