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一则案例凸显“精准”二字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一则案例凸显“精准”二字

  典型案例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深入企业库房调查取证

  ●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建立在商标侵权的基础之上。对于只是销售二手商品,没有翻新、改造、冒充他人品牌等行为的,属于原商品的自由流转,不涉及商标侵权,更不涉嫌犯罪。

  ● 办理涉企案件要注意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办法,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尽量避免因执法办案活动对经济运行和企业复工复产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发布了12起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在入选的“企业买卖二手硬盘,贴了打印的标签,算不算商标侵权”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准确区分二手商品正常流通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例发布指出:该案的办理“充分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企业正常经营提供镜鉴”。

  

  精准办案把握好界限

  “案件办理中,我们一定要摒弃机械思维,坚持法治思维,突出‘三个重视’,即重视倾听意见、重视办案亲历、重视定性研判,确保案件办理精准恰当。”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曲磊回忆起该典型案例的办理经过,作出上述总结。

  曲磊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9年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经过数年发展,公司颇具规模,在北京等地成立多家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维修等业务。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收购回来的二手服务器拆解获取硬盘等零部件,经检测能正常使用的,进行数据清除和外观清洁处理后装箱,在包装箱上粘贴自行打印的含有原品牌LOGO的黑白标签,然后以二手商品对外销售。旧商品上原有的商品标贴、防伪贴等保持原貌,不作处理。2018年11月30日,因注册商标权利方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1月10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王某及公司员工共28人。

  接到案件后,曲磊带领办案组认真阅卷梳理基础事实。一个疑问摆在他们面前:一方面,该公司收购二手商品销售二手商品,另一方面,黑白标签上使用品牌LOGO未经权利人授权,王某等人的贴标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畴?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平正义,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涉案28人的切身利益。

  进入讯问环节,多名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质疑但也很矛盾。办案组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开始了大量的证据复核工作。“我们向王某妻子取证,详细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使用情况,并同步走访了公司的经营地,实地查看了技术部检测、仓储部打印标贴流程,以及库房大量服务器设备情况。”曲磊告诉记者,办案组还与负责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沟通,了解到他们认定假冒系因硬盘上的白色商品标贴或防伪标贴为假、包装箱标签上的某品牌等商标使用未经授权,而未对硬盘本身进行技术检测。

  经大量走访取证、深入法理论证,曲磊心中的答案渐渐明晰: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建立在商标侵权的基础之上。对于只是销售二手商品,没有翻新、改造、冒充他人品牌等行为的,属于原商品的自由流转,不涉及商标侵权,更不涉嫌犯罪。对于收购二手商品后,改变其外观、功能、结构后再出售的,应根据改变程度,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等人在二手商品上冒充他人品牌,也没有将旧商品翻新作为新商品出售,其在外包装上粘贴的黑白标签除了包含原品牌LOGO外还有客户订单信息及原品型号等内容,主要起标识区分作用而非假冒注册商标。”曲磊说。

  2019年1月17日,昌平区检察院对王某等2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打击保护结合把握好尺度

  “感谢检察院关注到疫情期间企业的现实困难,为我们正常复工复产作出的努力。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好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今年7月10日,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激动地说。

  杨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为避免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杨某找到A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59万余元,税费共计13万余元。杨某购买发票支付了19.77万元,A公司按照国家纳税要求缴纳了相应税款,后涉案人员被民警查获。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昌平区检察院于今年1月18日对杨某批准逮捕。

  4月15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黑黎在审查中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杨某处于羁押状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该公司承担着重要的市政工程,案发后几十个工人的工资发放都成了问题。杨某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其所经营的民营企业将发票所涉税款都给了A公司,A公司也缴纳了相应税款,国家税款没有损失。且杨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对于发现的情况,我们第一时间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腾讯会议云视频连线发案企业等方式核实了真实性。”据黑黎介绍,办案组在评估杨某的社会危险性时,鉴于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同时考虑到推进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维护工人利益等需要,决定对杨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中,我们注重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办法,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尽量避免因执法办案活动对经济运行和企业复工复产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周丽娜说。

  

  “走出去”提供好服务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以来,为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与服务社会大局稳定,昌平区检察院还开展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企业、助力昌平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调研。“11个调研组采取走访座谈、电话沟通、微信联络等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与区内企业、乡镇街道等进行充分沟通联系,为辖区企业解答疫情冲击后员工返岗复工、员工劳动报酬支付等难点法律问题,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据昌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广惠介绍,目前,基于该项调研形成的《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企业、助力昌平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研究通过,将用于指导该院开展相关工作。

  “民营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围绕服务保障重点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努力在检察环节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院副检察长于丽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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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mtbd/10849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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