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10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民营家具厂车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陈某使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其间,李某被陈某砸中面部,左侧上颌骨及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8日,陈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听证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系工友关系,平时关系良好。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之前,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公开听证规范进行。为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
三是促进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被害人李某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陈某主动筹措赔偿款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与李某签署和解协议。
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经审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7月20日,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该纠纷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义
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化解了民间纠纷,消弭了信访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浙江孙某刑事申诉案——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二)听证程序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是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亲自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听证会通过浙江省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是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好各项准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公关机关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了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牛某借案外人张某15万元。为保障张某债权实现,牛某和妻子姚某承诺,如未按期还款,他们的房屋由张某的朋友李某全权代理出售,并将授权委托书公证。后来,牛某未能及时向张某还款且失去联系。李某就在2013年5月将牛某和姚某的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归还牛某和姚某购房所欠的按揭贷款以及偿还二人所欠张某借款。2013年5月,姚某委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47.89万元。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低价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13年的计税价格(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3.7万元,李某的出售价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牛某、姚某13.7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该案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和解。2020年5月14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听证前充分准备,查明分歧事实。听证会召开前,检察机关综合评估了听证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纠纷解决的专业性等问题。一方面,该案申请人反映法院民事责任认定方面问题,被申请人反映申请人涉嫌“套路贷”犯罪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听证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尽管存在较大争议,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较为理性,均希望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听证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还向公证员、房屋评估所工作人员等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涉案房屋评估价值、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
二是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质量。听证会邀请院校专家、公安机关法制民警、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由承办检察官主持。经过当事人陈述、原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等程序后,主持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判决时采用较低的计税价格,没有采用评估价格,事实上已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分配,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三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效化解矛盾。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采纳了听证员评议意见。2020年5月20日,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听证员。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责任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都接受了监督结果。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就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案件,经常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刑责任交叉等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量案件的争议焦点、评估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听证会,解决专业疑难问题。通过听证,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换位思考,重视“法理情”,从当事人的感受出发想问题、抓办案,让当事人理解有关裁判,认清责任划分依据,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案例四?吉林李某等3人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以听证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于违法建筑,被吉林省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白城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白城市洮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已达4年之久,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
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二审裁定,申请再审。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李某等3人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诉权,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等3人认为该案属不动产案件,应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鉴于该案申请人的诉求始终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且申请人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白城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确定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作为参加人,并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发表意见等环节,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申请人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消除不满抵触情绪。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让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通过说明情况、提问答问,使得申请人多年诉求得以倾诉,情感得以宣泄。检察机关也了解了申请人的真实想法,找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
二是及时发现关键性材料,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听证会上,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示了2014年11月该中心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证明该中心已经给付包括机械设备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9.3万余元。这份之前一直没有出示的关键性材料在听证会上有了展示机会,成为准确查明案情、解决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三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请人息诉罢访。听证会上,听证员通过提问、评议、发表意见,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表示息诉服判。同时,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申请人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之间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中心同意申请人自行取回机械设备。
经审查,白城市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不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关于不动产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李某等3人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在2019年12月7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引起的无法立案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当事人诉求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息诉服判难度很大。特别是行政申诉案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群众往往认为与行政机关无法平等对话,难以打开心结。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平台。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释法说理,发现了关键性材料,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五?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履职案——以听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盲道被损坏、违法占用,导致视力残疾人士出行不便,社会公益严重损害,遂将该案件线索层报广东省检察院审批立案。立案后,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相关街镇政府等12家行政单位可能未履行对辖区内盲道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听证程序
为解决盲道所牵涉的多个行政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交叉等问题,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将听取意见、诉前磋商、检务公开、督促履职加以融合,消除身份隔阂,聚焦难点问题,在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搭建听证平台,发挥听证员作用。根据该案特点,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确定涉案12家相关行政单位参加公开听证会,邀请包括建筑学专家、行政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4名听证员参会,并邀请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旁听。听证会上,经过提问程序,建筑学专家对于建筑规划问题发表了意见,行政法学教授对于相关行政单位是否履职说明了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发表了意见。
二是规范听证程序,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听证会通过检察官介绍案情、行政单位就盲道整治问题说明情况、听证员发表意见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单位的表达权,使其心平气和接受监督。听证会上,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协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构建盲道保护长效机制、排查辖区其他无障碍设施运维状况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与听证会参加人探讨了符合地区实际的盲道整改措施,为作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基础,对后续盲道修复整改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邀请相关利益方和媒体旁听,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听证会邀请了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旁听。残疾人联合会表示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对盲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希望更多无障碍设施问题能得到重视和解决。当地主流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经审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2家行政单位未正确履行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遂向上述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及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截至2020年7月20日,12家行政单位均已整改并回复,第三方评估显示整治效果良好,盲道障碍基本排除。
(三)典型意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依法行政是其核心。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解决多个单位的职能与责任交叉问题,组织召开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单位及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相关主体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充分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深入释法说理,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助推行政机关解决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010/t20201021_2991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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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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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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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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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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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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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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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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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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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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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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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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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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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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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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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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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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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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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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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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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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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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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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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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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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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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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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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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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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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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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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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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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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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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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