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推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贯彻实施加强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近期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工作规则》)。
修订后的《工作规则》由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修订整合而成,共8章40条。《工作规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的要求,明确检察委员会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决策机构的职能定位。《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针对实践中反映的意见,《工作规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有关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同时,《工作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程序、决定的执行和督办、办事机构职责等具体问题。
下一步,最高检将围绕《工作规则》的贯彻实施,开展培训解读工作,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报告检察长后,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
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
第二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的,应当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面决定。
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但提出完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验总结等事项,承办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能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暂停执行原决定,并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作出新的决定;认为原决定正确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五日以内将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二)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三)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查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六)对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在印发前进行法律审核;
(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第三十八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最高检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
近期,最高检公布了经修订、整合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工作规则》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
负责人: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权运行机制包括检委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影响重大。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为在检委会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两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最高检对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了新的《工作规则》,经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记者: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遵循什么原则?
负责人: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法律。着重体现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基本精神,如落实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明确只有资深检察官才可以成为检委会委员;明确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由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一般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同时,回应基层关切,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如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资深检察官的具体条件等。
二是简练实用。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8条,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36条,共54条。其中,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0个条文的内容与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16个条文的内容基本相同或者相似,重合度较高。修订过程中,进行了精简整合,并根据实践需要适当补充,目前共有40条。
三是增强针对性。从实践情况看,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修订过程中,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经过了多轮调研座谈,征求了省级检察院意见,还召集6省(直辖市)的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委会秘书对文件进行逐条研究,注重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检察长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因自己的意见可能与过半数委员的意见不同而撤回,并自己作出决定,如何处理等。对于这些问题,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
记者:检委会组成人员方面有什么修改?
负责人:关于检委会的组成,这次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组成人员的类型。原来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这次修改为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二是明确资深检察官的条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虽然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但没有规定什么是资深检察官。《工作规则》及时回应各地检察机关的呼声,明确最高检至基层院担任检委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分别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记者:如何规范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没有明确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修订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普遍希望最高检能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作出相应的界定。一般来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属于高度概括性概念,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基于以上考虑,《工作规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别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委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等6类。对于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
记者: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检察官与检委会委员之间如何划分职责权限?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工作规则》对这一问题再次予以明确。据此,对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负责汇报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检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仍然应当由办案检察官负责补充。同时,案件的处理决定则由检委会根据过半数意见委员的意见作出,而委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和表决完全以办案检察官汇报的事实为依据;在办案检察官汇报事实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记者: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的顺序是什么?
负责人: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的顺序是承办部门、承办人汇报,检委会委员提问、讨论,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工作规则》对委员讨论的顺序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汇报后,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从而对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更高要求。二是明确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这一修改让检察官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表意见,从而保障他们更敢于发言。三是取消了检委会作出决定的内容,而是另行明确检委会表决后的处理方法。主要考虑是,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在有些情况下不一定能够作出决定,比如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的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或者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等。
记者: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负责人: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梳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处理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属于普遍现象。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反映,极少数检委会委员在发表意见时,提出这种处理意见有一定道理,另外一种处理意见也有一定的道理,从而不明确自己到底支持哪种处理意见。极少数检委会委员的这种做法,显然回避了自己作为委员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解决这一问题,《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委员围绕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记者: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作为办案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应当如何操作?
负责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很大。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检察长、副检察长将自己承办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汇报案件后,是否应退出检委会会议?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应当既履行办案检察官的职责,又履行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即在汇报案件后继续参加检委会的讨论和表决。
记者:如何解决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程序倒流问题?
负责人: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原来的文件曾经规定,“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实践中,少数检察长将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发现自己可能属于少数意见时,根据这一条款撤回案件或者事项,然后自己作出决定或者责成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作出决定。对于这一问题,《工作规则》予以明确禁止,强调检委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禁止程序倒流。同时明确了例外情形,即检委会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但补充后还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记者:表决后存在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应当如何处理?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将上述条款理解为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意见的,既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由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此种情况: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除按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外,只能让检委会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另外,《工作规则》明确,对于检委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记者: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如何处理?
负责人: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工作规则》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两种处理方法。第一,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不允许再次提交检委会讨论,因为委员已经在检委会会议上发表了意见和进行了表决。第二,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案件或者事项)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
记者:对检委会工作的智能化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的部署,最高检一直大力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建设。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的重大业务决策,也应当推进智能化建设。为此,《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记者:如何认定和追究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
负责人:关于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已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最高检正在细化关于检察官惩戒方面的相关制度。《工作规则》作为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不重复规定,《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tt/202008/t20200824_2921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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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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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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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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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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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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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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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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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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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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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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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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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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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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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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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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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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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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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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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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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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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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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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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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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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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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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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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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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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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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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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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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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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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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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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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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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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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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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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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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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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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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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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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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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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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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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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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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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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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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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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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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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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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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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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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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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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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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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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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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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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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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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