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档升级!

时间:2023-12-28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2023年11月29日十六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通过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审查—发布实施—备案审查—清理评估”全链条流程,完善各环节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全面规定,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在总则部分专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02

  以高质量规文护航高质量发展

  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总要求贯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包括:

  1.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实效性。起草论证阶段,要求起草单位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对政策执行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充分评估,以保证文件立得住、行得通;发布阶段,要求政策解读与规范性文件同时发布,并对解读内容予以细化,以保证文件广宣传、真管用。

  2.明确标准,提高精细度。审查阶段,对送审材料的要求、审核标准作出规定;发布阶段,对发布的载体和文本作出规定。

  3.完善流程,确保规范化。《管理规定》细化了起草、审核、发布、清理评估等程序要求,有效提高了管理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03

  聚焦服务市场主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管理规定》设置专章明确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从起草—审核(审查)—发布—清理全流程予以规范。要求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对听取意见的对象、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落实政府允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不履行政府允诺;建立建议接收渠道,帮助市场主体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市场主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322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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