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中的支付人义务与票据转让限制

时间:2025-04-1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公示催告中的支付人义务与票据转让限制

在商业活动里,票据使用频繁,一旦票据出现问题,公示催告程序就可能派上用场。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给大家讲讲其中关键规定。

当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必须马上停止支付,而且要一直维持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比如说,老张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丢失,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会通知汇票的支付银行停止支付。银行接到通知后,就得照做,不能再给任何人兑付这张汇票的款项,直到整个公示催告程序结束。这就像是给汇票资金上了一把 “安全锁”,防止有人冒领。

同时,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假设小李在公示催告期间,从别人手里拿到了这张丢失汇票,并以为自己合法拥有了票据权利,想拿它去支付货款。但实际上,这种转让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小李并不能真正获得票据权利。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关注公示催告中支付人义务和票据转让限制规定的落实,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大家要清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受限,支付人有特定义务。要是碰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也会和大家一起,让公示催告程序维护好票据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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