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监督“亮剑”虚假诉讼 为不知情担保人“松绑”

时间:2025-08-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依职权监督“亮剑”虚假诉讼 为不知情担保人“松绑”

  ——以某农商银行与孙某甲、吴某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15年,孙某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某农商银行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用途为林木育种。到期后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了转贷,期限为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担保方式仍为房屋抵押。贷款到期后,孙某甲未能如约还款。2017年6月30日,蒙某某(孙某甲的妻子)以孙某甲的名义向某农商银行借款120万元,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借款用途为建材装饰,由吴某甲等4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实际未向孙某甲发放,而是在健全了表面的贷款申办手续后用于归还孙某甲于2015年办理的上述120万元贷款。2021年4月,上述贷款到期后,孙某甲未及时还款,某农商银行将贷款人孙某甲及保证人吴某甲等4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在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因申请再审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2023年8月,吴某甲向甘肃省庄浪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发现,该案民事调解书可能是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庄浪县检察院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一是调取了孙某甲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在某农商银行的个人借还款记录及担保合同、借据、凭条等相关材料,查明了新旧贷的借贷关系、还款、担保情况等,证实新贷与旧贷非同一担保人。二是调取了中国银保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就“2017年7月17日某农商银行向孙某甲发放120万元贷款”的问题,对时任某农商银行支行行长王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审查了吴某甲提供的“平凉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证实孙某甲于2017年7月办理的贷款系通过“空存空取”方式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三是询问了王某某、蒙某某、吴某甲等人,证实保证人吴某甲等4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不知情。四是调取审查了审判、执行卷宗,进一步夯实了全案证据。

  监督意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隐瞒“空存空取”、以新贷还旧贷的主要事实,在吴某甲等4名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的,侵害了保证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2023年8月21日,庄浪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11月3日,庄浪县法院裁定予以再审。2024年6月25日,庄浪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某农商银行要求吴某甲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监督,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本案属于金融借款领域“单方欺诈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担保人吴某甲等4人免除了不当连带清偿责任,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打击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本案不但侵害了担保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推动再审改判,有效遏制了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筑牢了司法公正的防线。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与监督履职,督促金融机构纠正在贷款办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7/t20250730_70261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