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五年的故意杀人案如何锁证

时间:2025-08-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孔某与妻子李某感情不和,于2015年4月离婚。为婚姻存续期间贷款未偿事宜,孔某多次找李某沟通未果,心生怨恨。2016年8月25日,孔某将李某约到自己住处见面,李某一进门,孔某就拿起一把菜刀向其头部砍去,李某躲闪,被砍中左肩倒地,孔某又砍向其后脑勺,李某爬起向门外奔逃,孔某追砍至室外,因有群众围观而停止追砍。经鉴定,李某头部4处创口、左上肢7处创口、左手第四掌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2022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孔某立案侦查,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2023年6月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8月10日,孔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履职】

  发现监督线索,及时调查核实。2023年1月,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发现孔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从发案到立案间隔五年多,遂向公安机关了解原因。公安机关称该案初查为离婚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至2022年2月双方仍未和解,便予以刑事立案。

  注重证据审查,改变侦查方向。在初查阶段,孔某供述作案动机是要将前妻李某杀掉,而在刑事立案当日,孔某辩称之前说的都是气话,他只是想给李某一个教训。检察官在依法介入审查证据时,发现案发系孔、李二人长期矛盾所致,案发时孔某持刀直接砍向李某头部,而李某头部的2处伤口深达颅骨;虽然孔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但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由此,检察官认为,砍击工具、部位、次数、力度,可证明孔某犯罪行为的不受节制性,孔某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定性不当。公安机关认可了这一观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侦查方向,对犯罪起因、动机、犯意产生时间等证据进行了补强。

  补正瑕疵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作案工具是故意杀人案的关键证据,但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现场勘查笔录中未记录菜刀的信息,也未进行扣押。而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菜刀,并进行了拍照固定。照片中的菜刀是否为作案工具?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照片交孔某、李某辨认,二人均回答“是”。针对案卷中有证人证明孔某曾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门诊病历,视情况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孔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监督质效。针对立案不及时、现场勘验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书面纠正意见,公安机关随即传达整改。为杜绝类似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2020年以来尚未侦结的人身伤害类案件进行梳理,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推动立案2人;对立案而未侦结的,提出补证意见,推动移送审查起诉6件。

  【典型意义】

  强化诉前主导,提升办案质效。对于发案时间久远的人身伤害类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时,需认真审查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伤情鉴定等客观性证据,仔细鉴别涉案当事人言词证据之间的细节差异,综合研判犯罪起因、动机、作案手段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密切关注侦查进度和取证情况,随时提出补证意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

  加强沟通交流,提升协作效能。检察机关可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清理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对侦办堵点提出对策建议。尤其是对办案中的法律适用分歧、证据标准问题等,进一步达成共识,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和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7/t20250729_702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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