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05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关于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不包含山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9年5月,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在全省开展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23年3月,省司法厅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济南等8市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我省试点以来,各地在创新工作模式、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和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在工作中也发现存在律师资源不均衡、案件质量尚待提升等问题,需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要求。规定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并明确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依法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审查起诉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检察院。

  三是关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规定被告人应当通知辩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强制医疗案件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明确了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的,五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四是关于通知辩护和通知法律帮助的程序规定。规定通知辩护和通知法律帮助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予以补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是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任职要求和权利义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一般需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值班律师一般需具有一年以上执业经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辩护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履职,不得恶意炒作案件等。

  六是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工作机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需要。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575/202507/c5640423-25b8-4f69-a869-31e2cdd300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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