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用假材料,害人要赔偿

时间:2025-08-06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登记用假材料,害人要赔偿

老张想把父亲留下的老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哥哥不同意,他就伪造了一份遗嘱和哥哥的签字,去登记机构办了过户。这种用假材料登记的行为,后果很严重!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强调: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赔偿;要是登记机构登记错了,也得赔偿!

老张的哥哥发现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过户无效,老张不仅要把房子还回来,还得赔偿哥哥因为打官司花的律师费、交通费等 5000 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在案例分析中说:“用假材料登记,就像用假币购物,不仅无效,还得承担后果。”

中心还提到一个案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把李先生的房子错登到了王先生名下,导致李先生没法卖房,损失了 10 万元。最后登记机构赔偿了李先生 10 万元,然后向那个失职的工作人员追偿了 5 万元。“这就像银行柜员多给了你钱,银行得先给储户补上,再向柜员追讨,” 中心工作人员打比方,“登记机构有审核义务,没审出来导致出错,就得先赔偿,再找责任人算账。” 这规定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也给登记机构和申请人都提了醒:登记可不是小事,来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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