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示范区:仔细审查准确适用法律将案件定性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时间:2025-08-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用国企招牌为妻子揽活

  开封示范区:仔细审查准确适用法律将案件定性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起案件给国企从业人员敲响警钟,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截取本单位商业机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近日,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走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时说道。

  时间回到2017年7月。“这项目由我们国企来做,资质和质量您放心……”某国企会议室里,该企业总经理助理李某正与甲公司代表商谈A小区供配电工程,双方几番沟通后达成协议,由该国企负责A小区已建8栋楼的供配电工程施工,待剩余楼栋全部建成后,再签订剩余楼栋的供配电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对工程质效非常满意。

  2020年6月,A小区整体建设完成,7月,李某找到甲公司:“之前谈的那个A小区剩余楼栋的供配电工程,我爱人王某的公司也能做,我们国企的资质可以做背书。”甲公司基于对李某职务身份的信任,与王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王某公司获利290余万元。

  2023年11月22日,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行贿、受贿线索,经立案调查,还发现李某配偶的公司与李某所在的国企在经营范围上有重合,后查出李某在2020年曾利用职务便利让其配偶承接本属于国企的盈利项目。2024年5月27日,监察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贿罪、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过去或现在经营与所在单位同类的营业,但李某在王某的公司里既不挂职也不管事,能算共同经营吗?而且对该罪名的主体范围、入罪门槛等进行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是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李某的作案时间是2020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董事、经理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而李某的身份是总经理助理。”办案检察官在阅卷后对案件定性产生了疑问。

  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对外拓展业务的主力,职责就是洽谈合同,在配偶公司里既无职务也未参与经营,他用国企招牌谈业务、订合同,后让配偶公司接单,把本该国企赚的钱装进自家口袋,其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8月8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以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贿罪、受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26日,开封市示范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4月11日,开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林蔚 化晶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08/t20250812_703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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