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未成年人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5-08-25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者 杨晓菲,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涉未成年人案件应适用行刑反向衔接,从实现法秩序内部的协调统一、激活分级处遇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考虑,涉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行刑反向衔接有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适用行刑反向衔接,是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措施、转处程序和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干预的应有之义。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应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遵循,从多方面规范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移送案件的制度。2023年7月,最高检出台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的意见,2024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已全面铺开。

  一、问题提出

  涉未成年人案件反向衔接与其他案件反向衔接的最大不同在于,未成年人案件反向衔接不仅仅要在检察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还需对教育矫治问题进行详细表述。目前,这些问题是未成年人办案中面临的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比如,虽然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不管是何种性质的不起诉,即使涉案未成年人本身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评价,但是很大程度上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同时,违法行为也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九种矫治教育措施,纠正其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束和监督。两部法律是同时适用,还是优先适用,哪个法律优先,存在争议。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①。专门学校作为教育矫治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评估同意。

  虽然《指引》规定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行刑反向衔接,也明确了该类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统一由未检部门办理,但是,适用案件范围没有确定,如何在检察意见中表述治安处罚和教育矫治也没有确定。加之,涉及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矫治教育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竞合、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问题,涉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慎之又慎!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性的考虑,不宜对其“一放了之”,应通过行政处罚、矫治教育措施,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违法性,防止其滑入犯罪深渊。有的观点认为,既然不作为刑事处理,举重以明轻,再重复行政处罚程序,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指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不提出检察意见。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司法实际,对在公安机关先期行政立案,后转刑事立案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再行行刑反向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检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规定和《指引》等只是概括规定了内外部衔接要求,没有细化衔接规则。目前,各地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二、涉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司法实践中考虑,涉未成年人案件应适用行刑反向衔接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有利于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更是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工作需要。

  (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维护法律秩序,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和司法公正。在这种双重诉求下,未成年人司法政策面临惩罚与保护的抉择,而未成年人犯罪客观态势的变化,更是加剧了这种抉择的难度。

  1.压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全国数据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且持续上升。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重大恶性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相对集中,图财、性侵、网络犯罪等问题突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人数比成年人比例要高。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手段相对匮乏,实施效果难以保证,将近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罪错行为之后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处分②。这导致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余、震慑不足,部分未成年人将年龄当成“免罪金牌”,无视法律、挑战权威,逃避法律处罚。

  2.教育矫治涉案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罪责自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任何人都得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享有的年龄特权可以减轻处罚,但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在法律划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罪错未成年人严格依法科以适当的刑事、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还符合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长期利益。通过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改造,有效避免罪错未成年人一错再错、终成大错。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刑罚处遇不能一劳永逸。将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反向衔接,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让涉案未成年人明白其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以及法律责任的梯级构造,让涉案未成年人切实体会到责任自负、罚当其罪。同时,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开展矫治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正是解决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困境的路径选择。因此,在独立少年司法系统建立之前,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行刑反向衔接,是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措施、转处程序和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干预的应有之义。

  3.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教育矫治涉案未成年人方面的实践,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相比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办事机构,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方面,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把“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尤其是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检察机关已探索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未成年人犯罪的盲从性、冲动性,与其生理、心理的不稳定性息息相关。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冲动之下、一念之间,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用心帮教可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遵循有别于成年人司法的特别程序,既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监督考察等,又要强化特别程序落实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比如社会观护、困境帮扶等等,实现社会资源的全面统筹和相关线索的转介办理,促进社会支持体系衔接通畅、高效运转。简言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已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在前端。

  (二)实践意义

  1.有利于实现法秩序内部的协调统一。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来说,各法规因各自规范的法律关系不同,具有独立性。但法规的独立性并非指各法规之间属于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各法规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包容、交叉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条款,实现相关法律之间的系统性衔接是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正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前提。比如,未成年人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触犯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法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是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从立法目的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惩罚和制裁,体现法律的权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于教育矫治,尤其是侧重于行为的提前预防和干预。笔者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特殊法,但是两部法律侧重点不同,互为补充,且两部法律解决不同问题,可同时适用。实践中,因年龄原因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采取行政拘留的现象较突出。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九种矫治教育措施能解决实践中“一放了之”的问题。层层递进、约束力较强的矫治教育措施对涉案未成年人不仅是行为的提前干预,公安机关的执行也是法律威慑力的具象化。

  2.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实践中,不能过分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效果,如果将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强行推入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刑事司法活动,会迟滞或错过未成年人罪错救治的最佳时期,耽误其入学考试、教育就业等人生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当然,也不能过分强调保护的效果,如果将本应该刑事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简单行政处罚或不起诉后“一放了之”,这种不介入、不干预的做法,客观上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放纵,导致其更加有恃无恐、无所畏惧。而这也正是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是特殊预防的需要,无论是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作用,还是行政处罚的惩罚、教育矫治作用,行刑反向衔接应遵循“轻轻重重”的治理理念③,综合考量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性质、社会危险性等等,全面实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教育矫治资源的有效配置。

  3.有利于激活分级处遇机制。事实上,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能推动当前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的分级分类干预,因此,一定程度上,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将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引导公安机关采取分类分级处遇措施,凸显了少年司法专业化的价值导向。同时,行政处罚未必能得到监护人的认同,但辅之以教育矫治措施和家庭教育指导,既可以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和其家庭监管不当行为的正确引导,从个案上实现挽救一个孩子,挽救一个家庭。此外,可以对未成年人罪错群体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真正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是激活罪错未成年人分类分级处遇机制的一剂良药。

  三、涉未成年人行刑反向衔接的根本遵循和必要考量

  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检察业务,其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中国特色表述,也是公认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帝王法则”。理所当然,它也是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健康发展的根基。同时,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延伸发展和有效适用。因此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整体构建应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殊规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遵循,应当着重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不稳定性和行为的盲从性等特征,根据其家庭监护情况、受教育经历、性格特征等个性化特点,对罪错行为客观、理性、综合评价,适用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和矫治教育机制,既不能一味强调惩罚和报应,也不能一味宽容和放纵,要体现教育与保护并重的理念。

  一是坚持提前干预,秉持保护主义理念。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使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阵营向前推移,有利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提前干预,最大限度预防罪错行为的转化、恶化。这一制度设计既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导向,又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迥异于成年人的差异化保护。因此,该制度发挥作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选择合理的处罚和矫治干预措施,遵循未成年人办案特别程序。比如,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应对其适用行刑反向衔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繁琐: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需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考察期内要制定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措施;高质量地完成考察环节的帮教内容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且考察帮教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环节。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设计、办案流程及教育矫治的价值导向均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行刑反向衔接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处。且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周期长,行政处罚时效短,一个案件完整走完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周期,可能已经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既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有违立法本意,更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二是提前研判会商,加强沟通协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审慎态度。尤其对于疑难、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提前研判,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情况、不起诉适用类型等情况进行充分研讨、论证,尤其是对于不起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等事项,要一并讨论。确又必要的,应当邀请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就涉未成年人案件是否适用反向衔接听取意见。比如,当事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系亲属、同学或者朋友关系,在双方已经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时,如果强行实施反向衔接,势必破坏刚刚修复的社会关系,重新激化矛盾,从而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当涉及疑难情况,尤其当需要与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衔接时,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听取其对罪错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意见。就是否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强化沟通协调,全面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多方意见,并在检察意见中提出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或替代性的进行社会观护教育。

  三是准确把握行政拘留与专门矫治教育竞合的适用问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可依职权,强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但是,实践中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行为的评价,可能既行政拘留的适用,也涉及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如前所述,当前公安机关对大多数未成年人处以行政拘留却不予实际执行,但二者仍然面临竞合适用的问题。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在检察意见中协调行政拘留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从效果上讲,行政拘留与专门矫治教育均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只不过行政拘留的惩罚性更强,专门教育制度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矫治的色彩更浓厚。二者并处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而是从惩戒和保护的角度,分别对罪错未成年人施以法律评价或行为干预。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也能充分体现“教育与保护并重”的特别司法理念。

  四是探索行政违法记录封存机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明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根据出罪举重以明轻原则,未成年人行政违法记录也应一并封存。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行政违法记录封存执行状况堪忧。由于行政违法记录封存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对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认同、接纳度,从根本上影响罪错未成年人行政处罚和矫治教育的治理效果。出于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不仅要将公安机关作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封存,其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包括社会救助等一些工作材料也要随之一并封存。

  ①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

  ②朱良:《解构与建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制度研究》,载于《学习与实践》2022年第4期第15页。

  ③“轻轻重重”办案理念,是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辩证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社会基本伦理和公众普遍感受,努力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条件,做到于法有据、宽严适当。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宽缓到位;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依法当严也要严,绝不纵容。

  ④缐杰:《坚持预防为主 提前干预 搭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隔离带”》,载于《未成年人检察》2024年第1期第20页,中国检察出版社。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2508/t20250819_71010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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