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者终究要“买单”

时间:2022-05-17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提供二手房中介服务后,交易却发生变故,中介公司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索要佣金、违约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买方需承担中介费。

  2020年,丘某因购房需要,与A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中介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多个房源。同年12月,林某(房屋出售人)、丘某(买受人)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丘某以142万元购买林某的房产。随后,丘某向林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相关费用等。

  丘某与A中介公司口头约定,中介佣金按成交价的2%计算。然而在办理贷款时,丘某却变卦了,她以中介公司无法为其明确按揭贷款金额、利率等为由,表示不买房。中介工作人员告知丘某,如果不买房,已经给卖家林某的定金不能退,且要自行担责。之后,丘某未再与A中介公司接洽,反而通过其他中介与林某达成购房协议,A中介公司遂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丘某辩称,之前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是其丈夫在合同上签的字,且未约定佣金,仅口头约定按2%计算。合同签订后,是A公司无法停供明确的贷款服务,她才放弃要求A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之后,她委托亲戚与林某联系,促成合同签订并购买案涉房屋,这并不属于“跳单”行为。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A中介公司根据丘某的购买需求向其推送案涉房屋并协助丘某勘查了案涉房屋,为促成丘某与出卖方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达成一致,且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丘某办理按揭支付,故A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方,完成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其与丘某之间已形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然而,丘某在未合法解除与A中介公司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拒绝A中介公司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并跳过A中介公司,通过其他中介与出卖人林某成交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虽未明确约定中介佣金金额,但丘某承认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有向其表示中介佣金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成交价142万元的2%计算,A中介公司亦当庭表示认可。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丘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84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障了中介人权益,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促使委托人与中介人在签订合同后信守承诺,以促进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切莫随意违反合同约定。(胡溪 俞志银)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14/18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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