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明星夫妇微商帝国倒塌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络传销”知多少?
——某明星夫妇微商帝国倒塌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记者 余晶
0投资,0囤货,0风险,0加盟费,免费加入,做明星合伙人……在这诱人的口号和明星光环的加持下,无数家庭主妇、宝妈们选择加盟某明星夫妇的微商品牌。
近期,该微商品牌的运营主体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该明星夫妇从疑涉嫌传销到确认,历时4个多月,相关责任人也陆续曝光,如代言该公司明星股东、产品代言人等,这些人是否要被追责?这起网络传销案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洁律师。
热点回顾一
该明星夫妇合力缔造了一个巨大的微商帝国,旗下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据认定,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
问题①:网络传销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发展,许多传销组织打着“微商”“电商”“消费投资“多层分销”“爱心互助”甚至“教育培训”“保健养生”“个人理财”“养老产业”等幌子,其本质仍是传销,只是以互联网作为载体,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交纳所谓入门费用,从而取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诸如前述明星夫妇所称的“0投资,0囤货,0风险,0加盟费,免费加入,做明星合伙人”的口号亦是如此,措辞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
在许多家庭主妇、宝妈们因生育、照顾家庭而牺牲个人发展,对高新科技发展缺乏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利用她们迫切希望体现自我价值,同时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的心理特点,将传销包装成电子商务等新型消费方式,诱导、欺骗她们加盟进入传销,并以向其及其所发展的下线、下下线所交纳的入门费用进行获利。
问题②:互联网传销和传统的传销有何不同?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统传销需要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建立,往往需要直接面对面接洽,目标多针对某一特定消费群体,并向其收取费用或购买指定的特定商品,发展相对较慢。
随着网络深入千家万户,传销组织以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消除了传统传销中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域性更强,稽查难度大。同时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拉人、传递信息、返利等方面,通过技术手段隐藏,隐蔽性更强。传销组织负责人只需要建立网站,利用网站宣传、运作、管理,违法成本更低。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传统传销,网络传销作为传销的新型方式,欺骗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而目前许多传统传销也早已开始向网络化方向发展。
热点回顾二
据相关新闻报道,某明星从该明星夫妇经营的公司5年分红4.2亿元。其中后3年2.6亿元分红是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该明星已要求从该传销公司退股。有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确认了某明星与此事相关,并透露正在调查中。
问题①:网曝该明星是大股东,那么,该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大股东和小股东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何为股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系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所谓大股东,是与小股东相较,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更多的出资人。
某明星是否对该明星夫妇经营的公司负责任,并不仅从其是否是大股东或从投资额大小或分红情况来考量,而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第一,若该公司就是为了传销而设立,那么某明星将为该公司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构成犯罪,依法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若该公司系为正常经营而设立,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传销活动,则要看某明星主观上对该公司进行传销活动是否知情,客观上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为该公司业务提供相应便利。
若其只是作为持股人,并未参与该公司的传销活动,对此也不知情,则难以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人,而应由具体实施传销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其对该公司从事的传销活动知情,参与了经营管理,如第一点所述,需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其是否知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所得分红是否是传销所得、哪些部分属于传销所得,均需待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
问题②:除了该明星外,还有其他明星为该涉事品牌站台、代言,他们是否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该涉事品牌之所以能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力,牵涉如此庞大的金额,与为其站台、代言的明星效应密切相关。作为站台、代言的明星们,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并非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约束。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时需根据客观事实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做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损害的,代言人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都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不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考量为涉事品牌站台、代言的明星们是否涉及虚假广告,则看其是否使用过所代言的商品,所做推荐、证明是否符合该商品的客观效能,若未使用或推荐不符合商品效能,则可能涉及虚假广告。
对于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需承担责任,则要看该商品是否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若是,代言人需承担责任。若商品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但代言人知晓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也需承担责任。
热点回顾三
该明星夫妇3年收入近百亿元。很多家庭主妇、宝妈几乎是倾家荡产加盟该品牌,而后血本无归。面对网络传销骗局,要如何擦亮眼睛予以识别?
问题①:很多微商品牌运作的套路与此类似,是否都存在涉嫌传销的风险?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我们对传销行为深恶痛绝,但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微商并不等于传销,微商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以产品吸引消费者。
靠销售商品盈利,有产品的相关退换服务,并非强制要求购买,且有退出机制。虽然现实生活中,很多微商存在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等种种问题,但微商并没有要求缴纳入门费,以及其盈利模式并非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
问题②:如何擦亮眼睛识别传销骗局?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识别传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看组织要件,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二看计酬要件,是否靠发展下线、拉人头数量来赚钱。经营模式创新的公司里,拉人头是为了销售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提高销售额。而传销则是仅以所拉人头数量来计算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三看是否要求参与者以交纳入门费,或者以保证金、消费款等形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最重要的是,多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不贪便宜,不被各种诸如“免费”的宣传所蛊惑,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
若不幸被网络传销所骗,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及时止损,将所掌握传销的具体线索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尽可能追回损失。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12/18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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