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篮球架砸伤人谁担责

时间:2022-05-18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公益捐赠篮球架砸伤人谁担责

  法院:从事公益活动应当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鸿源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公益捐赠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且是无偿的,但有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此类纠纷需要担责吗?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捐赠篮球架砸伤人的案件。

  王总在石狮经营一家A公司,随着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王总在公司厂房附近的生活区租赁了数十套公寓给员工居住。

  一日,王总到生活区检查,正好看到几名孩子在宿舍楼下的空地上玩篮球,空地旁边堆着一个破旧的篮球架。询问后得知,A公司员工的子女时常与生活区其他公司的小孩一起打篮球。看着无法使用的篮球架,王总萌生了一个想法。回到公司后,王总便召集公司的股东商议,最终一致决定由A公司出资在生活区设置两个篮球架给孩子们使用。

  一眨眼,3年时间过去了。2021年暑假,B公司员工的未成年子女小姚在这个场地打篮球。篮球架基座上的两颗大螺丝,由于露天设置又缺乏维护,已是锈迹斑斑。小姚在篮下投了一个球之后,螺丝由于篮板的震动整个断裂松开,篮球架的篮筐和篮板失去牵引,直接掉下来砸到小姚身上,小姚当场昏了过去。

  小姚治愈出院后,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到了石狮法院祥芝法庭。

  法院审理

  初次开庭后,石狮法院祥芝法庭法官到案发现场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篮球架的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事故发生后A公司已将篮球架搬离了生活区,另行妥善安置;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篮球架露天放置,缺乏养护导致基座螺丝生锈断裂,进而导致篮筐、篮板掉落;篮球架原设置的生活区居住着多个公司的员工,A公司仅仅是众多租户之一,篮球场公开对外开放,平时无人员管理。

  法官根据调查结果及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 A公司主张篮球架已经捐赠出去,但是A公司无法明确说出受赠人是谁,事故现场亦无人进行管理,在事故发生后A公司又及时地将篮球架进行了处置,可以认定A公司仍为涉案篮球架的所有人。A公司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对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篮球架疏于日常维护保养,致使发生侵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程,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A公司设置篮球架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不收费,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如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必然打击A公司今后从事公益活动的热情,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因此,从公平理念出发,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赔偿小姚部分医药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乐善好施、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便酌情参考了这一规则。当然,在从事公益活动中也应当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捐赠类似篮球架等需要日常维护管理的财物时,要办理好财物的交付、风险转移手续,避免产生后续侵权争议纠纷;如未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出去,而仅是供社会公众使用,则应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法官提醒

  亲朋邻里甚至是陌生人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办好事的时候,切记需注意量力而行,并尽到相关义务,避免一不小心好心办坏事!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10/18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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