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反悔“可以有”

时间:2022-05-17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获得全部遗产继承权后,儿子却怠于赡养,于是,先前放弃继承遗产的老太后悔了——

  如此反悔“可以有”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老人放弃继承权后,发现儿子不孝顺,“养儿不防老”。那么,老人先前放弃继承的遗产,还有反悔的余地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母亲放弃继承

  儿子怠于赡养

  王老太与老伴育有一子二女。几年前老伴过世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开始时倒也相处融洽,因此在村子被征拆时老伴名下的房屋拆迁获得300多万元拆迁款和一套6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王老太说服两位已出嫁的女儿,主动放弃3人(王老太和两位女儿)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在回答公证工作人员关于放弃继承是否会影响生活的特别询问时,王老太表示:“我是自愿放弃遗产的。我年纪大了,现在都跟儿子一起生活,儿子很孝顺,我自己也有农保,生活上没有问题。”

  王老太万万没想到,随着自己年岁渐长,生活越来越不便,房屋一拆迁后,儿子玩起了“变脸”,自己被单独留在老屋无人照顾。后来,女儿把自己接走后儿子也不来探望,伤心难过之余,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作废原先的放弃继承权公证,自己应享有拆迁权益相应的份额。

  母子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维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王老太以儿子未履行承诺的赡养照顾责任为由主张对放弃继承反悔。法院认为,在王老太的预期中,其对放弃继承后的生活状况的认知为跟儿子一起生活,由儿子养老送终,照顾生活及承担日常费用,这也符合王老太的年龄和认知水平,放弃继承时儿子也在现场,其对王老太所述并未有异议,说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共识。

  现王老太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儿子一起生活,其生活和赡养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的预期亦不可能再实现,王老太作为年过八旬的老人,有贴身照顾的切实需要,坚持要将属于自己份额的钱拿回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妥善安排后续生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尊重其意思自愿,故王老太反悔放弃继承的事由可以成立,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继承,王老太的诉求予以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判决,对拆迁利益,原告王老太可享有80万余元;剩余拆迁款项及预留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由儿子享有;驳回王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该起案件中,王老太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时,本意是想靠着儿子养老,自己也没有必要留着大笔的拆迁款项,以后的吃穿用度、日常照料也都是儿子负责,就一个儿子,自然也依照农村风俗把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给儿子。可没想到一拆迁,王老太就被单独留在老屋里无人照料,完全违背了当初放弃继承时王老太和儿子约定的真实意思,故在王老太已经坚决表示不再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将其应得的继承财产还给王老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07/18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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