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对抗债权人

时间:2022-05-18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摘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案情:周某与石某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 2016年8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石某负责偿还贷款10万元。2015年9月,周某、石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夫妻名义申请贷款。石某取得贷款后依照合同约定按季清息,但从2019年9月就未正常清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找二人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与石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周某到庭辩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给石某经营服装店产生该笔贷款,钱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由石某负责偿还,与周某无关,要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庭审查明周某、石某自愿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该笔贷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未举证证明该笔贷款为石某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该笔贷款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该笔贷款应认定为周某与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由石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系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法院判决由石某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人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石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贷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协议虽然约定由石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系周某与石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向石某进行追偿。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94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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