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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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解读
【媒体解读】广东发布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优先立项
粤府办〔202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查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三)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与成熟性相结合。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应当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
第五条拟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六)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七)现行有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适应,需要及时修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三)国家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
(四)部门争议较大且尚未协调一致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六)草案建议稿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七)未提出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或者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第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拟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统筹,并报其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全省共性事项、跨区域事项或者需要由省级立法予以支持的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提供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项目,应当提交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三)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六)立法进度。
社会公众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稿。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纳入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项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稿和制定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将计划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计划的年度内完成项目应当在下一年度计划出台前完成,确需暂缓办理、终止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项目确需增加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部门协商确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第四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合法;
(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第五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立法权限,确保法制统一;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向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转变;
(五)立足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第二章组织起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规章,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
(二)涉及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综合性较强的;
(三)上级机关指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起草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起草的。
第八条法规规章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法要点。
立法要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二)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立法调研、论证和草拟工作。
起草小组组长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起草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参与。
第十条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法规规章,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二)协助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根据需要安排单位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
第三章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落实起草的任务、时间、组织和责任,及时启动起草工作。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起草法规规章工作的统筹指导。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在起草过程中,与其他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分别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年度立法计划进度管理,对未按时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发函催办,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委托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起草。
第十七条受委托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立法基本知识的人员;
(二)有相关立法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
(三)有完成立法起草任务的人员和时间保障。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起草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起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指派熟悉业务的经办人员全程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受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起草协议开展起草工作,并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和草案文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送审稿以及拟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送审稿)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起草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立法征求意见稿及有关单位的回复意见;
(四)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文本;
(七)送审稿的条文注释;
(八)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创新性内容的依据和合法性着重说明。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法规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10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报送程序、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限期予以补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不属于经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项目的;
(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未公开征求意见的。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决定退回起草单位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共同配合省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七条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三)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
(四)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立法的规范性: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省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过程中,通过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
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充分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十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在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法规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按程序呈报省长审定。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以省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规章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
听取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四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省内与省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立法调研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书面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以及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开征求意见还应当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三章特别程序
第八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措施的;
(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
第九条立法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参加。
第十条立法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
第十二条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
立法听证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立法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召开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四条立法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设立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工作提供咨询论证。
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公布后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或者网上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论证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召开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自行组织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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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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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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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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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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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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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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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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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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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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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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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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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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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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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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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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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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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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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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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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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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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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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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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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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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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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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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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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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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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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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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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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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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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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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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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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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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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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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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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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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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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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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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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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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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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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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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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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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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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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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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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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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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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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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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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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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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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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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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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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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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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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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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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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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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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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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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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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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