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法官自由裁量权吗?它不是“任性权”!这样看懂裁判是否合规

时间:2025-09-16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你听说过法官自由裁量权吗?它不是“任性权”!这样看懂裁判是否合规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少人会疑惑:明明自己证据挺充分,怎么判决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这背后可能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自由裁量权并非“随心所欲”,它有严格的边界,一旦超出边界,就可能构成滥用。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就来拆解3个核心标准,带你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第一个标准,看事实认定是否严守“证据裁判原则”。事实是裁判的根基,法官认定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支撑,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合格,就不能随意确认事实。如果法官在判决里认可了对方主张的关键事实,可这个事实连有效证据都没有 —— 比如对方说有口头合同,却拿不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佐证,法官只凭“双方交易习惯符合常理”就认定合同成立;或是对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比如录音没经过对方同意且侵犯隐私)、来源不正规,法官却照样采纳。这些情况,都属于在事实认定阶段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二个标准,看法律适用是否贴合“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明确,自由裁量权得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要么在法定范围、幅度里选择,要么对法律精神做合理阐释,不能偏离立法原意。要是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犯了两类错,就可能涉嫌滥用:一是选对法律,该用新法却用了旧法,或是该适用旧法时却套用了新法,导致裁判结果和立法想要实现的目标背道而驰;二是解释法律“超纲”,比如把“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这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扩大解释成“商业风险”(比如市场价格波动),用个人判断替代法律规定,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三个标准,看法律原则是否“按需适用”。咱们常说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是用来填补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可不是随便能用的——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依的时候,才能考虑适用原则。《民法典》第十条也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要优先用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才可以用习惯,而且习惯还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摆在那,法官却视而不见,非要用原则来判案,就是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写得很清楚,只要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就能免除责任,可法官偏偏抛开这条规定,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赔偿或补偿,这就是不当扩大了自己的裁量空间,很可能导致错判。

看完这3个标准,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案件捋一捋: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原则引用上,有没有踩这些“雷”?要是发现有疑似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也不用慌,后续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定途径,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权力脱离约束。欢迎在评论区与小政讨论发表你的观点,看看你能不能成为小政的调研员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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