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持续监督促一起数千万元标的虚假诉讼案再审改判
伪造10张借据打官司,背后真相是什么
山东烟台:持续监督促一起数千万元标的虚假诉讼案再审改判
承办检察官到银行调取案涉证据
一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债务人杨某持有的银行股权时,却发现该股权已被另一债权人吕某“截和”——就在前一天,吕某以其对杨某享有3840万元债权为由,申请了诉前保全,后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吕某提前一天抢先保全,究竟是巧合还是别有用心?他主张的是真实发生的债权,还是虚构的借贷关系?在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的持续监督下,被隐藏了近10年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申请诉中保全,不料被案外人抢先
2015年3月17日,烟台某经贸有限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杨某起诉至某法院。同日,当该公司申请保全债务人杨某持有的2100万股银行股权时,得知该股权已被案外人吕某申请了诉前保全。
原来,就在前一天,即2015年3月16日,吕某向某法院主张自己对杨某享有3840万元债权,并提供了证明该债权的10张借条,以及杨某持有的股权证复印件,申请对杨某所持有的2100万股银行股权进行诉前保全。
不仅如此,2015年4月15日,吕某凭着这10张借条,把3840万元债权拆分成了200万元至460万元不等的10个诉讼标的,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吕某主张2013年至2014年间,杨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他借款,他便筹集自有资金和向朋友借款,通过他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和某工贸公司的账户,向杨某指定的账户转账4次,共计3840万元,双方还在转账后签订了10张借条。吕某向法庭提交的这10张借条,分别涉及2013年3月18日、10月11日和2014年3月12日、6月24日这4个不同的时间,每次的转账金额也各有不同。
杨某对上述借款事实全部认可,法院最终确认吕某和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10份民事判决书,判令杨某于10日内偿还吕某共计3840万元借款。
依职权监督,再审维持原判
这10份从天而降的生效判决,使经贸公司向杨某追回借款受到严重影响,也极大干扰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杨某、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非常清楚,对借款并无争议,两人根本没有对簿公堂的必要。但在杨某的债权人经贸公司申请诉中保全的前一天,吕某突然起诉主张对杨某享有债权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且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全部借贷事实均无争议,这让我们产生了怀疑。”烟台市某基层检察院在掌握了该案线索后,认为杨某和吕某具有虚构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的嫌疑,遂依职权立案审查。
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以当事人吕某提供的4次借款转账记录为切入点,开展了深入调查。经查,吕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杨某转账的1240万元,系某农商行当日向吕某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发放的贷款。这与吕某在庭审中陈述的“借给杨某的钱都是自有资金和向朋友的借款”明显不符,因此不应认定该笔借贷的真实性。
2018年6月14日,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当事人吕某起诉的时机和动机,就吕某转账1240万元涉及的3笔借款所对应的3个生效判决,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该建议后裁定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杨某向吕某借款1240万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这一结果,检察机关并没有放弃对这起案件的关注,而是持续跟踪,并最终迎来了转机。
持续监督,真相浮出水面
2021年5月,经贸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杨某、吕某打假官司,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杨某、吕某立案侦查。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承认,他与杨某在法院诉争的涉及3840万元债权的10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全是假的。
获悉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调取吕某的讯问笔录,还原了吕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真相——
2015年3月15日,杨某得知经贸公司要向法院申请查封其持有的2100万股银行股权,经与吕某商议,决定以吕某的名义保全该股权。当天下午,杨某持吕某实际控制的某工贸公司的印章,到某农商行打印出该公司与其转账的银行流水。随后,杨某和其律师对着银行流水伪造了10张假借条,由吕某于次日持假借条将杨某诉至法院,并先于经贸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杨某所持的银行股权。
那么,10张假借条所对应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情况又是什么呢?据吕某供述,他与杨某在2013年3月18日和2014年3月12日进行的1100万元转账,实际是他向某农商行申请的贷款到期后,杨某凑钱帮他还贷,续贷成功后他给杨某的还款;在2014年6月24日进行的两笔合计1240万元的转账,实际是杨某先行借款1800万元给吕某,由吕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工贸公司购买某农商行1000万股股权,再以该股权作抵押,从某农商行先后贷出1240万元、560万元还给杨某的钱;而在2013年10月11日进行的600万元转账,也是杨某帮吕某续贷成功后,吕某归还杨某的钱,并非吕某支付给杨某的借款。
至此,吕某起诉杨某的10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10张借条全部系伪造、二人不存在借条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水落石出。
固定证据,推动再审获改判
掌握了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重新回到对吕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监督审查中。“我们结合吕某的供述,全面调取了案涉账号的银行流水,对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进行逐一核实,进一步固定了二人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
2021年9月26日,检察机关依据新的证据,依职权对吕某提起的10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7起案件,以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裁定再审。
当事人伪造的借据
法院经再审认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诚实原则,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在本案中,当事人杨某、吕某本无争议,也无诉讼必要,为达到在案外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先行保全杨某持有的银行股权的目的,恶意串通,依据双方并非借贷而发生的转账记录,伪造借据,虚构事实,通过诉前保全和案件审理等民事诉讼手段实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损害了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今年3月20日,法院经再审,判决认定吕某、杨某构成虚假诉讼,撤销此前作出的7份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9月,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吕某诉杨某的另外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检察机关已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于日前向烟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从2015年3月吕某、杨某提起虚假诉讼,到今年9月案件事实真相大白,前后经历了近十年时间。这期间,合法债权人经贸公司的权益长期处于受损状态,正常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而检察机关为查清事实、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受到严重干扰。承办检察官指出,虚假诉讼危害极大,已成为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毒瘤,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虚假诉讼具有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等特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采取调取、比对案涉账户银行流水,与公安机关协作、调取侦查讯问笔录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这些工作是利害关系人或虚假诉讼受害人很难通过自行调查举证做到的。”承办检察官表示,正是因为虚假诉讼现实危害大、监督难度大,才更需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切实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以深厚的为民情怀、强烈的检察担当、过硬的办案本领、丰富的检察智慧,坚持不懈“啃下硬骨头”,从而更好地守护民生民利,筑牢公平正义的底线。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仕杰)
普法小贴士: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这种保全的申请必须在可能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将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
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是在诉讼进行中,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决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这种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诉中保全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1/t20241127_674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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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