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怎么办?

时间:2024-12-0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1年3月,田某某先后在某中心医院被诊断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性障碍”;在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田某某陆续购买相应药物进行诊疗。

  2022年9月,田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1月,二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杨某某发现田某某有时语言紊乱,沟通困难,

  有时反复自言自语,行为异常。随后,杨某某发现田某某通过网购持续购买治疗精神类疾病的处方药,遂要求田某某父母一起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田某某进行病情检查。诊断和复诊结果均为“精神障碍”。杨某某以田某某在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田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合本案

  本案中,田某某明知自身患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以及结婚后均刻意隐瞒该事实。杨某某知晓实际情况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前多相互了解;婚后需彼此信任,坦诚相待才能长久。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229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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