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悟“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
□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检察侦查人员应深刻领悟“三个善于”理念,把握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实质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为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侦查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检察侦查人员应深刻领悟“三个善于”理念,把握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实质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做实检察侦查的精准打击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的基础。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是办案的关键环节。检察侦查要做到“依法稳慎、务必搞准”,首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挖掘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事实,准确把握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从而提升检察侦查的精准度。
宏观着眼,微观着力。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的侦查权定位于“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案件线索,源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在诉讼活动中的及时性和便宜性。诉讼活动是纷繁复杂的,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也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涉及“三大诉讼”,包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全流程。因此,对于个案的准确把握需建立在宏观机制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横向部门联合、纵向上下联动的检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线索发现、移送、研判以及侦查立案、审查起诉等环节建立系统规范的衔接制度。外部应做好监检衔接、检警配合等工作,对于互涉案件、关联案件,能够形成有效的线索对接机制、立案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制,才能为准确把握检察侦查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由表及里,精准纠错。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既要看清表面现象,又要深挖案件本质,真正发挥监督纠错的作用。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故意型渎职犯罪存在着权钱交易,表面看可能是单纯的行贿受贿行为,其背后往往伴随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枉法裁判,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单纯以行贿受贿处理无法全面、准确评价此类犯罪行为。而很多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的此类犯罪,表面看只是过失导致的渎职行为,案件背后却往往存在利益输送,所谓的过失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使用的“障眼法”,若只以普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导致放纵犯罪,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查透案件事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的重要前提。
既追寻客观事实,又尊重法律事实。查清客观事实涉及罪与非罪,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口供的同时更要重视客观证据。在证据的取得、审查及运用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证据取得合法有效、取得的证据客观真实。查清客观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把握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区别,综合考虑损失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经济损失认定计算方法等问题。法律事实的认定以证据为依据,因此,对渎职事实的认定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加强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和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尊重法律事实,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评价罪数认定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渎职犯罪罪数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司法。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增强检察侦查的专业效能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的关键。检察侦查不仅需要梳理法律条文、分析法律事实、把握法律关系,更需要深刻理解立法原意,精准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体现法的价值,发挥检察侦查应有作用。
善于运用实质解释实现公平正义。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做到尊重法律规定原义、理解本意,善于运用实质解释。具体而言,要针对渎职犯罪事实,以严谨态度在法律规范和实质内涵之间权衡,力求对渎职犯罪法律条文作出合乎正义的实质解释,合理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否需要前案改判才能认定犯罪,造成重大损失是否需要达到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挽回该损失的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这些分歧不仅存在于侦查阶段,也会延伸到起诉、审判阶段。实际上,只要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实质化的理解,领悟其中的精神内涵,就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严格把握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才能体现法治精神,真正实现法治目的。检察侦查人员要做法律正确实施的践行者、捍卫者,坚决杜绝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会见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严格区分拒不认罪与合理辩解,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摒弃“由供到证”的工作思路,创新“以证促供”的工作方法,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保证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
严格依法履职,严守权力边界。法治的意义在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于公权力的制约。侦查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更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稳慎行使,不可突破法律授权。
努力追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展现检察侦查的法治张力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检察侦查案件的目的。在检察侦查办案中,要做到宽严相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以最优方式达到最好办案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理把握刑法谦抑性,做到当宽则宽。司法渎职类案件追责的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并造成相应后果,有时会出现多个环节的多个责任主体并存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分清责任大小、厘清因果关系尤为重要。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责任轻微,采取必要措施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轻微案件、过失案件,需要综合考量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结果严重程度、结果避免可能性、能否赔偿或挽回损失等因素客观分析,科学认定。
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做到该严则严。检察侦查中,要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滥用民事裁判权与执行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渎职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坏了司法权威,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必须坚决依法惩办。此类案件由于危害结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定准责任,不枉不纵,真正做到严在当严处,监督于细微中。
彰显宽严有度,做到罚当其罪。检察侦查承担法律赋予的惩治司法工作人员相关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责和使命,事关司法人员的职业和自由,必须谨慎行使。宽严相济,回应社会民众朴素正义的情感期待,传递司法温度,释放法律公平正义。民之所盼,法之所向。检察侦查兼顾法理情,守护的公平正义必将与人民群众“心中那杆秤”同频共振。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19_6767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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