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时强调: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司法产品”,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
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司法工作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评价司法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实现裁判文书“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至关重要。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指裁判文书诸多相关要素中,得以承载“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要素。对其加以探析,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公正的裁判结果、准确的释法说理、正确的裁判导向,是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于公正的裁判结果
公正的裁判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定罪准确、量刑合理,所判处的刑罚与被告人的行为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指充分保护、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背信者、过错者付出代价,让守信者、无过错者得到保护;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不偏不倚、合法合理的法律评价。公正的裁判结果,是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首先,公正的裁判结果有利于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一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保护了人民权益、伸张了正义,这和我们党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另一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以法律关系为载体,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增加人民福祉,进一步促进加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司法产品”,公正的裁判结果有利于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其次,公正的裁判结果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内在要求,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平和正义是公正的两个内在要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有先进的、与生产力相适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也有落后的、与生产力不相适配、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上层建筑,也有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阻碍经济基础发展的上层建筑。公平属于与生产力相适配的生产关系范畴,正义则属于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如果生产关系不公平或不够公平,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上层建筑不正义或不够正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革就会受到阻碍。公正的裁判结果内含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基础发展变革,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内在要求,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公正的裁判结果是公正司法的重要落点,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就司法环节而言,公正是最重要的价值目标,这是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属性决定的。一方面,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公正也是司法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公正司法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不同于执行权、管理权属性的行政权,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其最本质的功能就是明是非、辨黑白、定曲直,这决定了司法活动必须紧紧围绕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展开。裁判是司法活动最基本的内容,裁判结果是裁判的最终产物。公正的裁判结果是公正司法的重要落点,体现出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实现着良好的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于准确的释法说理
准确的释法说理,是指在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运用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依据社会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为裁判结论提供具有说服力公信力的依据。“释法”与“说理”是基于不同视角对裁判结论依据的观察。准确的释法说理,是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首先,准确的释法说理是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深切期盼,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准确的释法说理,说的是人民普遍认同的社会常识常理,既有助于人民更真切地感受人民法院的人民立场,又充分体现了裁判文书对于人民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的尊重,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因此,准确的释法说理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方式,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其次,准确的释法说理讲的是社会基本共识,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法理来自法律,而法律又来自一个社会的基本共识,事理、情理也来自社会基本共识,因此社会的基本共识、常识常理是“三理并茂”的着力点。司法作为法律适用活动,既有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性面向;同时也是定分止争活动,也有寻找、发现、运用社会基本共识的价值性面向,后者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而且往往是点睛之笔。释法说理是司法活动通过裁判文书呈现价值选择的重要方式。准确的释法说理讲的是社会基本共识,能够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向社会呈现司法价值选择,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准确的释法说理明晰了法律规则,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由于文字的含义总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律文本往往是“言有尽而意无穷”,需要被进一步解释。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司法裁判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有关事实为小前提,将案件事实小前提涵摄于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个过程就在不断解释法律、释法说理,法律规则含义得以清晰明确。准确的释法说理在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结合个案事实和背后的社会基本共识,对法律规则的含义作出清晰明确的诠释,使得法律规则富有生命力,从“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现实中的规范”。准确的释法说理使得法律规则更加明确,实现着良好的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于正确的裁判导向
正确的裁判导向,是指在本案裁判结果公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裁判文书可能会给党的领导、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带来的影响,从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角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而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引导社会的发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首先,正确的裁判导向服务于党中央决策部署,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把握好党的决策部署、国家法律、裁判导向之间的关系。党的决策部署是抓总体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运用“权力(权利)-义务”结构表达,就转化为了国家意志,成为国家法律。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活动,裁判导向是司法裁判结合现实案件和具体问题,对法律作出的进一步细化、延伸。因此,裁判导向在根本上是党的决策部署在司法活动中的细化延伸。正确的裁判导向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化为现实中具体的行为规则,推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能够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其次,正确的裁判导向促进社会治理,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不能只看个案的‘依法’裁判,还要有更高站位,进一步延展司法功能,看案件办理对抓前端,促进社会治理、完善行为规则、推动法治意识养成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得如何。”法治是规则之治,稳定性、确定性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追求目标。就裁判文书而言,稳定性、确定性意味着对规则的理解运用前后一致,只要前案裁判没有经过依法纠错,后案裁判就可以参照前案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司法裁判不仅解决了个案矛盾纠纷,其导向也为潜在的矛盾纠纷、人们的日常交往提供规则指引,对社会交往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正确的裁判导向善于运用这种影响,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减少矛盾纠纷,促进“一案结而多案解”;在此基础上明确什么应当做、什么鼓励做,引导社会正确交往,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现着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正确的裁判导向不断完善发展制定法规则,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制定法有两方面不足:一方面,制定法是人造之物,难免存在漏洞,需要被解释、续造、弥补;另一方面,“法律从制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滞后于时代”,相较所处的时代,制定法总是“过去时”。裁判导向是司法活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制定法的进一步延伸、发展。正确的裁判导向弥补着制定法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并且结合时代需要,不断完善、发展着制定法,使得制定法更加符合时代需求,法治因此有了更加牢靠的现实基础,实现着良好的法律效果。
新时代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有着更高标准的要求、更加殷切的期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应全面提质增效。公正的裁判结果、准确的释法说理、正确的裁判导向,是裁判文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努力做到裁判文书裁判结果公正、释法说理准确、裁判导向正确,更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杨柯宁)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449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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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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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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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