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处理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日渐低迷,许多房地产企业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经常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进行清偿债务,在这些以房抵债协议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尤为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对于到期未支付的工程款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却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进行认定,因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如果不形成裁判统一,对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将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分类讨论的方式,探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现象背后的性质认定及效力判断等法律问题,同时,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问题的处理方案提出一些建议,以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企业破产;以房抵工程款;效力认定;优先受偿权
引言
在现代房地产行业中,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逐渐增加,尤其是在市场低迷和债务风险加大的背景下,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和破产危机时有发生。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与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进行资金结算和债务清偿,而以房抵工程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往往成为解决资金短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一种方式。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指房地产企业与承包商或供应商等协议,以房产或未来房地产项目的部分房产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缓解了资金周转困难。然而,当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这一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破产清算中的处理问题成为了一个复杂且具有高度争议的法律问题。随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合理处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具体而言,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的“以房抵债”协议,涉及到房产的转让、价值评估、债务清偿优先顺序等多个层面的问题。由于破产法的特殊性,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和方式与普通的合同履行及民事债务关系有所不同,如何界定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合法性、是否优先支付及其在破产财产中的分配问题,已成为法律适用中一个重要且棘手的难题。本研究旨在探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处理问题,分析其法律效力、与破产债权的关系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首先,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析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适用条件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其次,将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不同破产案例中,法院对该类协议的处理方式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最后,本研究将结合我国破产法的改革动态,提出完善这一领域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为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通过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并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和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概念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予的明确定义,其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形式之一,此处物专指房屋等不动产形式,如商品房、商铺、地下储藏室等;“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就工程建设产生的直接债权债务,这个债主要发生于房地产企业发包方与房地产工程建设承包方之间,或者房地产企业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同于施工方为建设向第三方借贷产生的债。故本文所述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工程款债务,发包方与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通过将已建房屋或在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来清偿工程款债务。
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有着相近的认识,但是关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性质确始终争议不断,大多数学者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一种较为典型及普遍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遵循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思路。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同。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分析时,通常会根据协议达成的时间节点将其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及届满后达成的协议,因此学界对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也是据此分类。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协议
1.让与担保说
部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债权人建设施工方在工程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已经将抵债房屋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在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债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但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后对抵债房屋享有回赎权,债权人应予以配合。这种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相似。让与担保有四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是转移担保标的物权利的担保物权,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成立的担保物权,三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四是 在债务履行完毕之时须返还财产权利的担保物权。梁曙明、刘牧晗认为,办理预告登记的以房抵债协议构成让与担保。王春梅将以房抵工程款议定性为一种不同于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担保,应该将其纳入习惯法的管辖范畴,以此引导买卖合同的适用。阙梓冰也认为可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将担保型买卖合同纳入习惯法担保物权里来,从而实现买卖合同担保的效力其担保效力。
2.后让与担保说
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且抵债房屋并未从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杨立新教授认为此类协议是一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它属于“后让与担保”,应当认定其担保效力,他认为后让与担保与《九民纪要会议》中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有所区别,首先在债务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的担保标的物是不动产,一般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储藏室、商铺等不可移动财产,其次“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的担保标的物的形式上并没有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仅仅是约定在工程款到期不履行时转让担保标的物的物权。因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一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后让与担保是否确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有待商榷。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协议
1.新债清偿说
新债清偿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偿还旧债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协议。新债务的产生并不直接导致旧债务的消灭,只有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才会消灭。有学者认为,已届清偿期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属于债权协议,目的在于用不动产折抵原工程款债务,如果新的协议中未约定原债务是否终止,则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仅仅是偿还工程款债务添加了一种履行方式,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因此债权人有权就债权实现方式进行选择。
2.债务更新说
债务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是指通过新的债务替代原有债务,使原债务归于消灭、并建立新债务的法律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为实现工程款债权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过新债代替原债,属于债的变更,且新债成立,原债消灭。
3.代物清偿说
我国现行房地产企业开发与销售模式导致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很难做到都能通过现金方式偿还债务和支付工程款,在融资情况好、房产销售情况好的情形,房地产企业还能有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是在融资情况差或者房产销售情况不好的情形下,房地产企业只能通过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进行清偿工程款。因此衍生出一种新型履行债务方式—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以一种非原定的标的物或行为来履行原债务,使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即债务人用其他物或其他给付方式,替代原本的清偿内容,以此来解除债务关系。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存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当事人达成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意;三是债务人已经实际完成他种给付;四是债权人已实际受领。有学者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属于代物清偿方式,首先债权债务人因工程款到期未清偿而存在债务关系,其次双方也达成以房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合意,并且已将房屋交付债务人,最后债务也已经实际受领该抵债房屋。学者陆青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本质是将基础债务的实际清偿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二者共同构成代物清偿预约。
三、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类型五花八门,对各类型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不可避免的成为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棘手的问题,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和清偿顺序的认定,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可能会危机社会稳定,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经济发展指导原则相悖。本文主要目的是为了研究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处理问题,因此文章首先要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且房屋已过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并将房屋已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用来折抵工程款,该类型协议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有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 68 条第 2 款明确了此类型协议无效,但是肯定其担保效力,同时保障其优先受偿权,即肯定了该类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担保效力,但否定了债权人对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效力,债权人只有房屋拍卖、变卖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九民纪要》也有类似规定,第71条确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地位。这两项规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让与担保相关立法的空缺,明确了 该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且房屋未过户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是房屋并未交付过户的,债权人依该协议起诉要求过户房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没有认定该类协议无效,只是不支持债权人要求获取抵款房屋的所有权的要求。这类协议与《九民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有所不同的是,房屋有没有交付过户给被执行人是关键,如没有过户,则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属于让与担保,且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只能根据 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
(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且已办理抵押登记
针对此类协议,需要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区分讨论,一是如果该协议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协议属于流押,是无效的;二是该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并未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此类协议属于法定抵押协议,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依据该协议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且房屋已过户
债务履行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我国对此类协议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但在会议纪要中有做解释。《八民纪要》认为已过户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若不存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则为有效。《九民纪要》第 44 条规定此类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的,则为有效。以上规定均认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以房抵债的物权转移效力,无需清算。此外,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审理纪要,此类协议为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在产权转让之前,如果房子的产权没有被转让,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转让,如果房子已经过户,那么房子的抵债就是无效的,债务人也不能违约。此外,对于将抵债所得房屋用于真实居住的债权人,根据《民法典》对居住权的保护,也应当将已交房入住的债权人的抵债认定为合法有效,以保障其居住权。
(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且房屋未过户
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也需要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区分讨论,一是协议内容若没有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则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与旧债务一并存在,债务人既可以履行旧债务,亦可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只要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履行完毕,原债权债务消灭,此类协议有效;二是协议内容若约定新债务的产生取代旧债务,债务人只需要履行新债务,旧债务消灭,则构成债的更新,协议有效但未生效。
四、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处理方式研究
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在于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主 要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保障。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开 展以及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情况统
一处理。在登记破产债权时,管理人需要马上判断是否解除协议及该债权人是否具有 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结合上文对不同情形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性质与效力之认定,本部分将分析破产过程中各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处理方式,以便让破产过程中达到各方利益平衡。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
前文对于该类协议的效力进行了探讨,该类协议属于清算型担保,因此无论是否过户或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者商品房预售登记,只要未经清算,该类协议皆属于待履行协议,因为债权人还未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建设的义务,都属于破产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待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告知对方。破产管理如决定解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解除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自始无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原始债务关系是因工程款未支付而签订的,属于工程款债务纠纷,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工程价款拥有超级优先权,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解除后,债务人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申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要注意行使破产解除权的同时也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实际上不适合解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大多数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在建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方依旧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里实施建设活动,如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可能会房地产工程的建设,从而阻却破产流程的推进,因此在此类债务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要慎用破产解除权,破产管理人可以考虑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
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同的是,期限届满后签订的债务人虽已履行完毕清算义务,但是抵债的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都影响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和处理,因此该类协议需要进行分类讨论。
1.房屋已过户并实际交付
如果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签订的,并且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则债务人所负义务已履行完毕,且无需清算,此时协议属于双方履行完毕的合同,不适用破产解除权。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其不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忠实义务仍存在对于该不动产的审查义务,从而判断是否行使追回权。根据《破产法》规定,凡是具有《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财产。
2.房屋已过户但未实际交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对未归债务人所有但被债务人控制占有的不 动产,其所有者可以不经破产程序而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因此,对于以房 抵工程款协议中合法有效抵债完毕的已过户未交付房屋,债权人可行使破产取回权。
3.房屋未过户但实际交付
如果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但是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无论是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还是已经实际交付给债权人的,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抵工程款的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前文对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房屋未过户的协议一般属于新债清偿、债务更新。
对于新债清偿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笔者认为应当不再继续履行,因为继续履行可能会导致破产财产的流失,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其基础债权类型确认债权清偿顺序。
对于债的更改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此时旧债务已经消灭,只有新债务,新债务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旧的工程款债权已转化为购房款债权,法律关系已经发生转变,因此需要进一步考量受让人是否享有预告登记的物权保护效力、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或消费者优先权,依法确认受让人的权利实现顺序。在其权利对抵款房产的实现顺序为第一顺位时,可以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向其交付抵款房屋,否则应依法确认购房款的清偿顺序、清偿其购房款。
4.房屋未过户但已办理抵押登记
针对该类协议,首先要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有无虚构债务或者隐瞒事实,签订协议时间有无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如符合《破产法》第31、32、3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该协议,并依据《破产法》第34条规定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按照其基础债权类型确认债权清偿顺序、清偿基础债权;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协议真实有效的,该类协议属于让与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让与担保和抵押担保性质一样,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依据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的经济法律情境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处理问题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和法律规则的适用。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其复杂性与重要性。从法律层面来看,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处理的基础。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依据合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判断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这不仅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更是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的关键。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应当尊重其效力,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毕竟这是施工方付出劳动后应得报酬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从实践角度而言,协调各方利益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破产管理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充分考量债权人、债务人、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于用以抵偿工程款的房产,需要权衡其对整体破产财产价值的影响。同时,信息的透明化和沟通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减少各方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未来,随着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企业破产中的处理应当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立法机关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条款,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司法机关则应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判例,从而更好地应对这一经济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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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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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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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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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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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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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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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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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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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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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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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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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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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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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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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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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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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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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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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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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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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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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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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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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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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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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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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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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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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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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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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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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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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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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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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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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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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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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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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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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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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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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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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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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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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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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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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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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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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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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