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

时间:2025-01-02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对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的考虑,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十七条第三款,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的、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

  

  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较之成年人应当有所区别并相对较轻,刑法在多个条款予以体现。第一,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作为一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相同的犯罪,对未成年人所判处的刑罚要比成年人轻;第二,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我国签署加入并且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本案对三名被告人的惩处也充分体现了上述规定和要求。

  

  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统一。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开展相应的教育矫治。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本案第三被告人在不予刑事处罚后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需要在封闭性的场所内开展较长时间的矫治,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也是未成年人为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作者:何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82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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