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25-01-02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邯郸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社会责任以及教育矫治等多个层面,现已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

  

  首先,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司法态度。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完全成熟,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判断是非的能力,其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也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其次,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矫治教育,二是感化挽救。虽然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他们“一放了之”,通过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帮助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改过自新。这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

  

  邯郸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案是一起极端个案。据悉,加害人和被害人都不在父母身边生活,案件的发生,应当引起我们深刻反思。希望此次案件的判决,能够引发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关注,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和预防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作者:方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8182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