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居民房储存销售烟花,真“刑”!

时间:2025-01-0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闵某因非法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将扣押在案的443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末,闵某听闻烟花爆竹生意利润高,遂到浏阳打听到了烟花鞭炮的进货渠道,并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闵某在未取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相关资质,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也未将烟花、鞭、炮进行分开存储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这些烟花爆竹混堆在闲置的居民房卧室内。2024年1月,还在此处销售过烟花爆竹。直至2024年1月24日被华容县应急管理局查处,共查获烟花爆竹32种、443箱,经鉴定,总药量301486.4g。经评估:作业人员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的能力和资质,储存的居民房达不到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规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储存点位于临街居民房内,属城市中心地带,人员相对密集,其储存过程存在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无储存条件和资质的居民房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近岁末,正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销售旺季,特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任何未经许可生产、运输、存储以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8816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