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词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0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闻发布词

  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尹小立

  (2025年12月31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梧高凤必至,花香蝶自来。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沃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助推“三个高地”美好蓝图建设,护航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聚焦中心大局,共画营商环境“同心圆”。全省法院胸怀“国之大者”,心系“省之大计”,以高站位工作部署保障高质量发展。强化组织领导。出台《全省法院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会,实行“一把手”工程。牵头举办长江中游三省司法协作联席会议,联合湖北、江西高院签署《关于加强区域司法协作 服务保障长江中游三省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优化培训指导。以“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法院大讲堂”为平台,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训。分管院领导到市州为政府职能部门讲授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举办法企同堂培训班,提升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深化调研督导。联合驻院纪检组共同调研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问题。联合省工商联共同向全国工商联推荐县域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先进经验。配合省委政法委开展专项督导,指导各中院开展涉企案件评查工作。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堤坝”。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以高水平审判支撑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心投资、放心发展”的生产环境。严厉惩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02件5047人、职务侵占罪144件210人、挪用资金罪67件79人、破坏生产经营罪9件21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岳阳中院审结全省首例虚假破产罪案,判处妄图通过虚假破产逃债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让“假破产、真逃债”付出代价。依法甄别纠正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公正稳定、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审结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35.5万件,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维护交易安全。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纠纷6350件,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法治化运行。在某文化公司与某在线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坚决制裁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为外省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营造“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414件993人,依法甄别和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集资、洗钱、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稳妥处理“盛大金禧”等案件,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审结借款、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11.2万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在全省范围率先出具《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探索金融纠纷预防化解。营造“追求卓越、敢于超越”的创新环境。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8万余件,涉及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联合签署《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长沙中院审理的全省首例涉中医药产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获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深入报道,推动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向互联网头部企业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引导创新主体规范市场行为。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审结破产案件1277件,同比增长43%,推动1192家企业“规范退出”,助力85家企业“涅槃重生”。执行移送破产审查1271件,化解执行案件约1.5万件。狠抓破产积案清理,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从359件降至164件。湘潭、株洲、衡阳等地推进公益强制清算制度,破解“僵尸企业”出清难题。湘潭中院审结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帮助企业融资9.8亿元,引入行业标杆企业协助调改,部分门店日均销售额增长约10倍。长沙中院审结旭华仪表破产清算案,圆满解决该厂职工房屋28年无法过户等历史难题,做到“破产不破人心”。营造“开放透明、包容共赢”的外贸环境。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69件,完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296件。长沙中院成立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沙、岳阳、郴州三地形成自贸区建设司法协同保护格局。郴州中院在审理郴州自贸片区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科技公司商标权与确认商标不侵权两案中,通过调解促成两家公司建立商务合作伙伴关系,赢得当事人的好评。营造“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政务环境。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等部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审新收行政案件同比下降11.72%。发布湖南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情况和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邵阳中院借力府院联动,“院长+市长”共同协调,实质性化解一起因招商引资项目引发的长达15年的行政争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不予执行“小过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三是聚焦市场期盼,奏响营商环境“法治强音”。全省法院秉持“想市场主体之所想,急市场主体之所急”理念,以高效能司法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诉讼服务“可感可触”。持续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开设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整治“立案难”,将立案问题投诉专线设为12368热线“一号选项”,处理涉企“立案难”投诉437件。商事解纷“有声有色”。邀请省直、中央驻湘、行业协会等21家单位推动“总对总”机制向前延伸。联合省贸促会共同启动“桃花岭国际商事调解室”,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合省司法厅探索开展商事调解规范化试点。强化与工商联联系,浏阳市法院、衡山县法院、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与当地调解组织共调的3件案件被全国工商联评为2024年“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45.11万件,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达39.68%。执行措施“有力有效”。深化“湘执利剑2024”专项行动,聚焦涉企合同类、涉工程机械行业、涉知识产权等重点案件强化执行力度,为企业申请人盘活资金509亿元。开展“6·18”大宗法拍资产推介活动,促进土地、房产、厂房、商铺和大型机械等大宗资产变现。狠抓执行案款管理,超期未发放案款实现动态清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中,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深入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判决支持金额13.65亿元,执行到位金额4.34亿元,力解中小企业“要账难”。涉企服务“用心用情”。发布“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十项工作举措。指导14个中院先后召开法企“面对面”座谈会向企业问需问计,把企业“心上事”变成法院“上心事”。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事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上述成绩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和省政协的有力监督,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将努力让法治成为湖南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好品牌和核心竞争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发布会还同步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请各位媒体朋友一并关注,我在此不再一一宣读了。谢谢大家!

  

  

  打击治理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谭青峰

  

  近年来,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惩治与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扎实做好打击治理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做法是:

  一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在办理经济犯罪、侵财犯罪等案件中,我们认真指导审理法院牢固树立谦抑、审慎的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严格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为市场稳预期、强信心。郴州法院准确把握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变化,依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未达到新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两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二是严厉打击突出犯罪,有力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打击锋芒对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市场经营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犯罪。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生效判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02件5047人,侵犯财产犯罪12560件17770人,行受贿犯罪504件565人,为各类市场主体安心创业提供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是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助力提升治理水平。全省法院以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问题为导向,深入辖区产业园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从合法融资、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廉洁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如衡阳法院与市工商联共同邀请企业家代表旁听涉企刑事案件庭审,开展企业涉刑风险预防座谈会,由专业法官围绕50余个重点罪名进行面对面解读,着力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破产审判服务供给性侧结构改革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闫伟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路径,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推动资不抵债且无力生还的企业“规范退出”,助力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涅盘重生”,保障“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

  一是高站位统筹协调,多方破解“破产启动难”。坚持高位推动。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等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的激励引导作用,引领全省法院紧跟大局、统一步调,积极主动开展破产审判。畅通“出清”渠道。大力推进执破衔接,今年执行移送破产审查1271件,同比增加13%,化解执行案件约1.5万件。湘潭中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开展“公益”强制清算,开辟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新通道,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强化法治引领。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依托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深入宣传破产审判亮点成效,营造信任破产审判、选择破产审判、配合破产审判的浓厚法治氛围。

  二是高标准加强管理,纵深破解“案件办理难”。健全破产审判机制。积极推进破产审判繁简分流,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200天。14个市州全部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长沙、衡阳等中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归口审理、专业办理。常态化开展破产审判实务培训,全面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夯实破产管理人队伍。推动成立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行业协会省市两级全覆盖。建立破产管理人“个案动态管理+年度静态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履职质效。制定《关于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办法》,确保廉洁规范履职。攻坚破产积案清理。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每年开展破产积案清理专项行动,依托“挂图作战+重点突破+加强督导+强化通报”模式,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从491件下降至22件,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动态清理至164件。

  三是高效能协调联动,全面破解“实体处置难”。全覆盖强化府院协调。推动成立省市及重点县区全覆盖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衡东县在全省率先成立企业破产事务服务中心,由政府办主任牵头,实现府院联动机构专门化。宽领域推进专项突破。联合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解决破产处置项目融资难、税务办理难、注销变更难、信用修复难、破产费用缺等“四难一缺”突出问题。与省数据局共同推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我省落地,解决破产企业信息查询难题。常态化提升联动效能。推动全省法院用足用好府院协调机制,联动高效审理湖南猎豹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案件,更好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曾志燕

  

  新质生产力是当前的一个热词、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之“新”,核心要素在于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和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发展新质生产力,一定离不开高质量司法保驾护航。近年来,湖南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年均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5万余件,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呵护企业创新活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一是认真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了涉工程机械、种业种源、计算机软件、新能源、中医药等技术成果,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和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机制优势,对侵害轨道交通技术秘密的行为人处以刑事制裁,并依法支持权利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赔1800余万元,有力保护了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技术,使创新主体轻装上阵,集中精力进行科研攻关。

  二是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秉持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投入、是否有利于保护创新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三个有利于”标准,衡量权益保护,积极培育“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依法审理“知网数据库”案等新类型案件,探索数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妥善化解全国首例利用“AI智能搜索”盗版侵权案,并发出全国首份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行业治理司法建议书,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是切实增强权利救济时效和保护效果。把握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发挥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依法及时制止侵权,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做实提质增效。妥善处理“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涉美国苹果公司商标纠纷案中,运用“涉企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探索保税维修中商标使用的边界,推动各方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合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要素集聚,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湖南法院将紧扣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需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重点产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为加快建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则提供思路、积累经验,为开辟经济发展新赛道、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湖南法院始终坚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支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优化守法诚信的政务环境,积极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审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支持相对人合法诉求。妥善审理涉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行政协议案件,2024年1月-12月29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一审行政协议案件702件,其中一审涉企行政协议案件169件,判决结案87件,判决支持原告诉求63件,占比72.41%。既依法保护企业信赖利益,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又有力支持政府依法履约,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省法院审理的中国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获评第六届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且入选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加大行政协议案件协调化解力度,全省法院一审涉企行政协议案件实质化解40件,调撤率23.67%。

  二是开展“院长开庭+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示范引领法治政府建设。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2024年以来,经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8.85%。扎实开展“院长开庭+机关正职出庭”示范庭审活动,共开庭36场,其中15件系调撤结案,调撤率达48.39%。邵阳中院院长+市长共同协调化解了一起因水电站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长达15年的争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推进行政协议争议预防与纠纷多元化解。联合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为多元实质化解包括行政协议在内的行政争议提供制度支撑。湘潭中院启动“诉讼调解+府院联动”工作模式,实质化解了一起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停摆14年的发电项目再启动,盘活了150余亩土地。加大产权保护,发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司法建议》,联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会,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针对关涉企业、民生的人社保险领域,联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评析活动,通过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具体案例的探讨、评析,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裁判标准。

  

  

  涉企业善意文明执行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执行局局长 李波

  

  善意文明执行是重要的执行工作理念,善意文明执行,就是既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这就要求执行工作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仍较为严重,与执行法官“躲猫猫”,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逃债的花样不断翻新,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司法拘留的要司法拘留,该打击拒执的要依法打击,通过以打促执,使被执行人不敢、不能、不想规避执行。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暂时出现履行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在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执行,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能部分查封的尽量不整体查封,以执行的适度体现执行的温度。

  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点:

  一是注重依法规范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的案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置换或另行提供担保财产,对此,我们要严格程序,一是要有申请人的申请,二是要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三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置换或担保财产要等值,而要确认担保财产的价值,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议价;如议价不成,有政府指导价的,可以询价;如不能询价的,则应经过评估确定价值。总的来说,保全置换或担保财产要能够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是注重信用修复

  对于涉企被执行人案件,我们会尽力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或已履行完毕的,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今年,经法院信用修复的企业有8804家。特别是对专精特新和创新性企业,法院与工信厅建立了府院联动的协作机制,共为该类企业信用修复61家。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发挥执行之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犯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案——严惩“假破产、真逃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破产制度价值
案例二: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妥善调解房企建工纠纷,积极服务“保交房”目标
案例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案例五: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案例六: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协同重整案——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成功协同重整
案例七:广汽某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系列案——庭内庭外联动,共助湘字号新能源汽车企业“破茧成蝶”
案例八: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小过不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案例九: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案——及时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案例十: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张某某犯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案——严惩“假破产、真逃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破产制度价值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张某某向会计事务所提交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张某某在召开股东会后,于2021年6月向岳阳中院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2021年7月27日,岳阳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此后,管理人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金额为1.28亿余元。2022年11月16日,岳阳中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另,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元。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

  【审理情况】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某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虚假破产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张某某返还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审理的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唤醒了“沉睡中的罪名”。本案通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潜在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维护了破产法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某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州控股公司曾与某县政府就招商引资一事签订合作协议,拟投资建设“皮具产业园”。广州控股公司遂与其他股东成立某县置业公司专门用于在该县投资拍地,后因与县政府发生合作纠纷,广州控股公司未如期拍地。曾某某遂将股东投资到某置业公司账户里的“合同履约金”转账至广州控股公司账户,供广州控股公司使用。
某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经最高法院评查并由省高院出具整改方案并复查。

  【审理情况】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股东的股东,其作为某县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案涉资金转入广州控股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我国实行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在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不能认定为公司得利就是股东得利,更何况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的股东。本案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是对“谋取个人利益”的扩大适用,并不恰当。其次,某县置业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案“合同履约金”是否为定金,广州控股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定金等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故本案认定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生动体现。通过强化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妥善调解房企建工纠纷,积极服务“保交房”目标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就娄底某中心住宅及商用楼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建筑面积约75万㎡、工程总造价约19.08亿元的某中心住宅项目及建筑面积约13.3万㎡、工程总造价约5.56亿元的某中心商用楼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项目施工存在一定程度延期。因某置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某建筑公司遂就两个工程项目分别起诉至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窝工损失等。某置业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等。娄底市娄星区法院综合各方情况,就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

  【审理情况】

  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国内知名建筑企业,一方为当地重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住宅项目涉及房地产面积750000余平方米、涉工程价款2.5亿元、税收3000余万元,而商住楼项目系娄底地标性建筑,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导致工程烂尾,使企业经营陷入极度困难,更会导致3700余户购房户不能办证、数百名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在湖南省内的合作项目多,其中有7个项目已经诉讼至当地法院,双方都有意愿一揽子解决。掌握到案件的突破点后,承办法官精心制定调解方案,与双方展开深入交流,数十次组织协调,逐个化解各方争议和担忧的问题,开诚布公地言明利害关系,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彻底打消双方的忧虑,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因该两案的成功调解,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相关诉讼案件亦一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三个效果统一,充分发挥调解的解纷作用,不仅促进案结事了,而且及时修复商事关系、保障民生,真正做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对房地产企业危机化解、保交房工作开展及社会矛盾缓解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款AI搜索引擎的开发、运营主体。某信息技术公司调查发现,在该AI搜索引擎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该AI搜索引擎从海量搜索结果中精心筛选并优先展示六条链接,其中多数直接指向盗版资源网站。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由,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

  【审理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开庭审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运用产学研机制多方征询专家学者意见、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推动各方就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达成共识,案件以撤诉结案。

  同时,鉴于本案系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省高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针对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需加强对“AI智能搜索”所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经予以复函整改。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的案件。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迭代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人民法院以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在“案结”后,向互联网头部企业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引导创新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既“案结”又“事了”,对于推进人工智能领域行业治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五: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基本案情】

  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系2003年9月在湖南设立的台资公司,前身始于1988年在台湾地区创立的某寝具有限公司。家纺公司持有第24类“床罩; 枕套; 被子; 被罩; 床单”等商品上第1182822号“ ”注册商标。 2010年10月,该枚商标被行政认定为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上的驰名商标。

  陈某于2002年4月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51420号“ ”商标,于2007年6月成立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富丽真金”品牌的床垫等家具。

  家纺公司自2016年起先后通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将家具公司注册在第20类上的“富丽真金”商标全部无效掉后,家具公司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丽真金”。2023年,家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家具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家纺公司第1182822号商标在2001年2月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富丽真金”字号在家具公司于2007年成立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家具公司使用“富丽真金”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从事与家纺高度类似的家具行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对某家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家纺公司选择先行无效宣告家具公司商标后再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非怠于维权,本案侵权损害赔偿应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遂在维持停止侵权的同时,将判赔数额提高至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一个月,家具公司已主动更改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涉台企业予以平等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鼓励创新、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六: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协同重整案——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成功协同重整

  【基本案情】

  受零售新业态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某连锁公司面临严重的债务及经营风险,2023年,某连锁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为279.06亿元,总负债为227.70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1.60%。

  2023年7月17日,经债权人申请,湘潭中院决定对某连锁公司启动预重整。2023年10月26日,湘潭中院裁定受理某连锁公司重整,并先后裁定受理某连锁公司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4个省份的14家子公司重整案,实施协调审理。2024年6月30日,裁定批准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9月27日,裁定确认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湘潭中院积极推动某连锁公司高质量发展,在短期经营方面,预重整期间批复并指导某连锁公司通过共益债融资9.8亿元,全面恢复某连锁公司超市及百货的经营,维护好公司重整的核心价值。远期发展方面,指导管理人、某连锁公司市场化开展投资人招募,成功引入4家产业投资人及13家财务投资人,成功募集25亿元资金,是上市公司重整引入产业投资人数量最多的案例。同时,支持引入超市行业标杆企业胖东来进行深度调改,已调改完毕的多个超市门店日均销售额较调改前增长约10倍,经营改善效果显著。通过重整,某连锁公司化解近170亿元负债,资产负债率由81.60%降至52.54%,扭转了自2021年以来持续亏损局面,2024年第一季度开始实现盈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协同重整案件,是通过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企业债务及经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也是在“企业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理念指导下招商引资的深刻实践,为零售企业如何在“寒冬”之下变革发展、化解危机指明了方向,对困境企业通过司法重整盘活存量化解风险、扩大增量引入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七:广汽某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系列案——庭内庭外联动,共助湘字号新能源汽车企业“破茧成蝶”

  【基本案情】

  广汽某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菱公司)系广汽集团旗下中外合资燃油车品牌,2012年注册成立于长沙经开区,年销量最高超过14万台。随着市场竞争和行业技术革新的变化,某菱公司销量开始下滑,于2023年3月停止整车生产。广汽集团虽有意促成广汽某菱与广汽某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庭外重组,转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但未能快速推进。

  随着某菱公司停产,合同、债权、劳动纠纷等案件从全国各地不断涌向长沙法院。2023年5月,供应商、经销商陆续对某菱公司提起诉讼20余起,涉案标的共计2亿余元,并拟申请某菱公司破产清算。多位债权人向长沙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菱公司生产厂房、原材料和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企业重组价值。供应商、经销商等交易方的观望心态严重,财务账期和交货周期明显延长,某菱公司维持运营的外部条件恶化,相关行业资质难以维护,资产价值急速贬损。职工安置方案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数十名职工强烈要求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也为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的庭外重组蒙上一层阴影。
同时某菱公司作为长沙市的重点企业,职工近3000名,影响着全国范围内1000家左右的上下游企业,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庭外重组事宜关系到当地经济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稳定。

  【处理情况】

  2023年6月,长沙中院成立市、县两级法院工作专班,深入广汽集团、某菱公司、某安公司等实地调研,了解重组规划和职工核心诉求,联动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通过广汽旗下另一公司——广汽菲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比对效应,参照破产处置流程推动某菱公司庭外重组。经初步梳理,某菱公司债务总规模逾百亿元,仅供应商、经销商债务就高达46亿元。

  为了既能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又能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长沙两级法院对保全申请严格审查,避免超额保全、非必要保全等不当保全,要求某菱公司提供没有“瑕疵”的固定资产,作为反担保或冻结财产,给重组留有时间和余地。同时,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府院联动,法院联合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批量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开展职工安置工作。最终,在5个月内化解了某菱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等债权人的矛盾纠纷,妥善安置了职工近3000人。

  目前,广汽集团已完成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将某菱公司生产基地改造为某安公司第三工厂。某安公司长沙工厂首期固定投资超40亿元,可年产新能源汽车20万辆,有望创造200亿元以上产值和带动6000人以上就业,助力建设中部地区超大型汽车生产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庭内庭外联动,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寻找最优解,在统筹“破与立”中挽救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的典型案例。不仅敏锐抓住行业机遇期,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地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而且通过破产处置府院联席会议、诉讼和破产程序协同等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招商引资、社保补缴等难题,依法保障了一批上下游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护稳定、促发展、保民生的良好效果。

  案例八: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小过不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衡阳市某区某鲜生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于2019年注册,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为了招揽顾客,该超市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
2023年6月,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区市监局在对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某超市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超市未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向衡阳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审理情况】

  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监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衡阳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衡阳市某区法院遂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小过重罚”,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影响的是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动摇的是对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信心。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显温度,把经营主体的法治需求变为对执法部门的法治要求,用情用力消除“温差”“落差”,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案例九: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案——及时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了《集镇街道洒水合同书》,约定某设备租赁公司为该镇集镇街道提供洒水服务。合同还具体约定了洒水范围、洒水时间及要求、洒水期限、承包金额(每年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章。某设备租赁公司按约提供了洒水服务,该镇政府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后,欠5833元服务费未支付。

  2019年5月,镇政府为解决该镇居(村)民的用水问题,又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送水协议》。协议约定了送水地址及方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等内容。2022年,该镇受干旱的影响,某设备租赁公司给该镇送水共计700余车,镇政府在车次统计结算单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023年1月,双方对送水款项进行了结算,金额为23.1万元。
因该镇政府未按约支付上述两项费用,该设备租赁公司故诉至法院。

  【审理执行情况】

  该案双方签订的《洒水合同书》及《送水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服务内容,镇政府应依约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及送水服务费23.1万元。镇政府辩称,案涉合同为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桑植县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人民政府对外购买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故判决镇政府向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送水服务费23.1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后经某设备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支付了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

  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地方信用、尤其是政务诚信的建设,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要重合同守信用,杜绝恶意逃债、拖欠中小企业及公民个人合法账款的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积极协调、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款项,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助推政务诚信建设。

  案例十: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旅公司)签订了《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2020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2020年12月,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及后期工程款支付协议。但因某文旅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某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凤凰县法院,法院判决某文旅公司限期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某文旅公司未主动履行,某建筑公司向凤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达5216万余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是凤凰县重点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之一,涉案项目更是湘西州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凤凰古城文化旅游转型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20亿元,虽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仍然具备发展潜力。同时,某文旅公司一直负责这个文旅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公司员工人数近百人,如将项目房屋、土地强制拍卖,不仅会导致公司员工失业、引发大量信访矛盾,由之产生的“蝴蝶效应”也不利于后疫情时代当地旅游经济恢复发展大局。执行法官综合评估分析公司及项目情况后,在保证被执行人财产不流失且不影响租户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活封”措施,并多次精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方案。最终,在2024年6月21日,凤凰法院裁定将某文旅公司名下所有的共计48套不动产作价5184万余元,交付某建筑公司抵偿工程款,余下未履行款项由法院通过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应收租金的方式来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因案施策、因企施策、灵活执行,全面考量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当地经济支柱行业和就业情况所产生的影响,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执行企业留下生存空间,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避免“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毁掉一个行业”,切实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92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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