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无权却有效?表见代理的 “特殊规则”

时间:2025-07-01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看似无权却有效?表见代理的 “特殊规则”

没有代理权却签了合同,这样的代理行为一定无效吗?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提醒: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在某县城,老李是一家建材店老板,长期与当地建筑公司合作。建筑公司每次采购都由采购员小陈持加盖公章的采购单来订货。后来小陈离职,但公司未及时收回采购单。一个月后,“小陈” 又拿着采购单来订货,老李没多想就发货了。结果这批货是冒名顶替的张某所为,建筑公司以小陈已离职拒绝付款。老李起诉后,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在案例报道中指出:“张某虽无代理权,但老李基于以往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在普法宣传中强调,表见代理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公司业务员离职后,仍持空白合同与客户签约。“相对人在交易时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只要存在足以让人相信的表象,被代理人就不能随意‘甩锅’,” 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在社区讲座中提醒,“企业也要规范授权管理,及时收回相关凭证,避免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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