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代理”惹的祸,冤有头债有主!‌

时间:2025-06-3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冒牌代理”惹的祸,冤有头债有主!‌

生活中,是不是遇到过这种情况:有人压根儿没得到授权,就大大咧咧冒充别人的“代理人”跟你签合同、做买卖?这就是典型的“假代理”、“冒牌代理”。那么问题来了,这烂摊子该谁来收拾?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给出了答案:这种没得到当事人事后点头认可的“假代理”行为,对当事人无效!主要责任,就让那个“冒牌货”自己担着吧!

‌二手车市场里的“李鬼”:‌

小吴整天琢磨歪门邪道。打听到朋友大刘有辆闲置的二手车想出手,他眼珠一转,计上心来。他偷偷伪造了大刘的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冒充是大刘的“表弟”,把这车以一个低得离谱的“跳楼价”卖给了完全不知情的小赵。小赵还以为捡了大漏,乐呵呵地付了全款,开着车美滋滋地走了。

没几天,大刘发现自己的爱车不翼而飞!一查,竟被小吴给卖了?大刘肺都快气炸了:“我压根不认识这‘表弟’!也从没让他卖车!” 坚决不认这笔糊涂账。小赵这下懵了,车要被收走,钱也没影了?只能把小吴告上法庭索赔。

‌法律出手断是非:‌

小吴这纯属“无权代理”,冒充的“表弟”身份就是伪造的,大刘根本不知情更不追认。根据《民法典》171条,小赵有权直接揪着小吴要钱!要求他退回购车款,还得赔偿这段时间因为买车这事儿造成的合理损失(比如车辆使用的合理损耗、找车的费用等)。不过,赔偿的钱最多不超过如果大刘真追认时小赵能得到的利益(比如车本身的价值)。最终法院判小吴全额退钱给小赵,外加支付点利息作为补偿。

‌明知故犯,责任均摊:‌

还有一种情况更恶劣:交易双方(相对人)明明知道对面这家伙根本不是真代理,还揣着明白装糊涂跟他交易。这种情况,双方都有过错,都得担责!

比如,房产中介小李,清清楚楚知道卖房的老孙根本就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也没拿到房主的任何委托书。但为了赚那份中介费,小李还是昧着良心,积极地忽悠买家跟老孙签了买卖合同。买家后来发现被骗,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小李和老孙,一个“假代理”,一个“知情买假”,谁也跑不了责任。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给您的防骗锦囊:‌

‌擦亮眼睛看授权:‌ 凡是涉及签合同、花钱交易,特别是房产、车辆、大额买卖,务必!务必!核实对方是不是“真代理”!要求看原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警惕“天上掉馅饼”:‌ 远低于市场价的“大便宜”,往往是“假代理”设下的陷阱。擦亮眼睛!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提醒大家‌发现猫腻快止损:‌ 一旦发现对方可能是“冒牌货”,赶紧停止交易!保留好所有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协商、投诉、起诉)维权,别让损失扩大。

记住:对付“假代理”,法律帮你找“真债主”(行为人)!保护好自己,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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