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保护化石资源

时间:2025-08-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化石是生命起源和演化的实证记录,是记录地球历史的最好工具。由于化石具有多重价值,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盗掘、倒卖化石等非法活动,不仅造成珍贵化石资源的破坏和流失,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99条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公益诉讼手段,在明晰化石案件办案指引、强化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配套机制建设等层面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化石资源作出应有贡献。

  化石司法保护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实践检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化石保护领域的不断探索与实践,检察机关在办理化石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遇到四个方面的难题。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当前,在化石保护体系中,实体层面的制度运行障碍主要体现在“法律概念界定模糊”及“保护标准体系割裂”两大维度,导致在化石保护层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一是法律概念界定模糊。一方面是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化石归国家所有,但却未规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于破坏化石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上,法律规范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如《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了对非法挖掘、买卖化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相关条款,缺乏明确的指引,影响对破坏化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保护标准体系割裂,主要体现在“化石”与“文物”的立法割裂。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能够被视为文物的化石限定为有科研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而对于一些非古脊椎动物类化石和植物类化石即使具有科研价值(如海百合化石等)因不在文物之列,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调查取证困难。在化石保护检察履职实践中,调查取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方面,化石群所在的区域多位于山区,交通不便,很多地方由于经费不足不能很好地对化石群区域进行封闭式保护,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漏洞实施盗挖化石的行为难以被发现,时过境迁后现场遗留痕迹很难保存,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化石保护涉及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大多缺乏相应的专业背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力量。但由于资源有限,导致在需要时难以及时获得专业支持。

  鉴定评估标准不统一。化石的鉴定评估是化石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化石的鉴定评估工作存在诸多复杂问题。一是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化石鉴定评估标准和方法,不同的鉴定机构和专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评估结果,导致鉴定评估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二是专业的化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有限,且鉴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化石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在大城市,导致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将化石样本送往这些大城市进行鉴定评估,这不仅增加了鉴定成本和时间,还存在样本运输安全等问题。

  协同保护合力不足。化石保护需要检察机关与多元行政主体密切协作配合,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优势。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主体的协作还存在不足。一是信息沟通不畅,存在信息壁垒。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化石资源分布、保护现状、违法线索等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给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破坏化石的线索。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检察建议,也未能得到行政部门的及时反馈和有效落实。二是协同保护常态化机制未建立健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主要是基于个案发生后临时性的协作配合,没有建立常态化的协同配合机制。

  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化石司法保护的路径完善。完善立法制度供给。一是建议加强对化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现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仅为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涵盖的范围也较窄,难以对化石进行有效保护,建议制定专门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化石的权属及利益补偿、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职责等内容,细化破坏化石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加强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在该法未出台之前,化石资源丰富的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涉化石公益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省一级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辖区内办理化石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参考。

  强化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配套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培训,定期组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化石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课程,邀请业内专家进行授课,使其掌握必要的调查取证技能和方法。二是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学习能力较强的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并配备先进的装备,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建立健全联合调查取证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标准。一是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化石鉴定评估标准和方法,明确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和鉴定评估程序。二是加强对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库,对入库的机构和专家进行严格审核和定期考核。三是建立健全鉴定评估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操作、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报告的机构和专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化石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行政机关及时将古生物化石资源分布、保护现状、执法检查等信息录入平台,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查阅和调取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破坏化石的线索。二是建立健全长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通过协作配合机制可明确双方在化石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化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互派人员挂职锻炼,提高双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协作水平。

  (作者为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7/t20250725_702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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