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侵权赔偿后,员工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时间:2025-08-26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在工地做工被第三人撞伤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2022年7月,于丽被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到高速公路某施工路段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同年10月,于丽在施工路段做工时,被伍新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经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为伍新所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于丽相应的经济损失。

  

   经鉴定,于丽此次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经天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于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因与公司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丽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8月,天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对裁决中的平均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内容不服,遂向天峨县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称,此前,天峨县法院判决该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于丽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实际费用,于丽的损失已经得到填平,故公司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医疗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于丽在施工路段做工时,被伍新驾驶的车辆撞伤,属于因工受伤,既可以对侵权人伍新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公司未为于丽缴纳社保,公司应赔偿于丽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久前,天峨县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需支付于丽工伤保险待遇及停工留薪工资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侵权行为人需赔偿劳动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基于劳动法律法规承担工伤责任,但医疗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这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该案的处理,既是对劳动者“双赔”权利的有力保障,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坚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信号。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须切实重视劳动安全保障,推动营造更安全有序的劳动环境。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473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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