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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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规〔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19日
(联系人:省法院陈柏春,62620773;省检察院姜玄芳,87118084;省公安厅郑豪,83922269;省安全厅邵政泽,37282630;省司法厅洪笃凯,835883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下合称为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作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 告知
第五条 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约见值班律师。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办案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告知职责: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或者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履行前款告知职责的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案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履行告知职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被告知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 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对于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法律援助决定,通过转交单位送达申请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状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章 通知
第十一条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或者《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或者《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通知辩护职责。
第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并决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并决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知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15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包括通知辩护公函、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上诉状、出庭通知书、抗诉书、再审决定书等副本。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需要翻译的语种、办案机关已聘请的翻译人员姓名、至少2名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一个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通知辩护的,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辩护公函前,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已自行委托辩护人。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将已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单及所属执业机构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办案机关予以补充。
人民法院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通知辩护或者补充齐全通知辩护材料,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及时指派律师完成辩护工作,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办案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说明理由:
(一)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就侦查阶段补发通知辩护公函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发通知辩护公函的;
(三)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就审判阶段补发通知辩护公函的。
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作出指派,承办律师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并函复办案机关。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在通知辩护后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撤销通知辩护函》:
(一)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由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受援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刑事诉讼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四)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告知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应当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或者被羁押的地点、通知代理的理由、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至少2名办案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代理公函前,应当核实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已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指派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通知代理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办案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指派材料之日起2日内安排承办律师并回复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执业机构及联系方式。
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3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援助委托代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同一名律师担任同案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不得指派同一名律师担任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地律师资源不足,经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仍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商办案机关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办案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就同一案件同一诉讼阶段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公函的时间顺序原则指派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函告办案机关撤销通知辩护,或者告知申请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同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未能及时发现通知辩护案件存在申请法律援助情形且均已作出指派的,办案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指派时间顺序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后作出指派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及接收通知辩护公函不是同一法律援助机构的,由该两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应当依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办案机关和承办律师,受援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同时函告羁押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已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报告的同时,一并向办案机关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查明拒绝法律援助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其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再次指派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拒绝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不予准许。
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情形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应予准许。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在开庭时发现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辩护,法庭应当庭予以准许;承办律师未提出终止辩护的,法庭也可以在向被告人解释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庭撤销通知辩护。人民法院应于庭后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通知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 在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办案机关决定撤销通知辩护、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之前,承办律师不得自行终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通知辩护的同时可以就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关事宜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建议。根据人民法院的建议或者依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可以指派同一律师提供辩护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可以指派辩护律师同时为其提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
通知辩护案件被告人在开庭时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同意辩护律师作为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休庭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建议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可以指派辩护律师同时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询问是否同意其提供辩护,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其提供辩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持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简化会见手续,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不受次数限制。
属于多人共同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优先安排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分别进行会见,看守所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前一诉讼阶段已委托辩护人且该辩护人的工作在前一诉讼阶段已经完成或者已经撤销委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虽在案件同一诉讼阶段已委托过辩护人但已经撤销委托,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就本诉讼阶段或者本次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予安排。
前款规定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不同诉讼阶段。
承办律师会见服刑人员的,监狱部门安排会见参照本条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知辩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外国籍人、无国籍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通知辩护时,一并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同意翻译人员陪同会见通知书》。对于其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翻译人员陪同会见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并通知看守所;不予批准并要求更换翻译人员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并允许承办律师刻录、下载电子案卷材料。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到人民法院的,承办律师有权复制电子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解决。提起公诉或者上诉的案件,案卷材料未移送到下一诉讼阶段的,承办律师有权选择到检察院或者一审法院阅卷并有权复制电子卷宗。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第三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承办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安排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承办律师的书面意见附卷移送。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或者阅卷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承办律师当面提交申请、书面意见等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收讫凭证。承办律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办案机关要求承办律师提供原件核对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和所属执业机构等情况,并载明承办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上述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受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承办律师。
第七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或者安排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派驻值班律师在场的,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通知值班律师即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完成工作后,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派驻值班律师在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办案机关《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四条 办案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帮助通知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被采取的强制措施、被羁押地点等基本信息。
法律援助机构向办案机关出具的《法律帮助公函》应当载明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姓名、所属执业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值班律师应当根据办案机关的通知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和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看守所应当依法为值班律师安排会见。
第三十七条 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申请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当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押的,值班律师应当指引其自行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相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规范化相关规定及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五)参与量刑协商和证据开示;
(六)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七)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八)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在3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反馈给办案机关。
第四十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办案机关出具的《法律帮助通知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帮助公函》要求阅卷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即时安排阅卷,提供阅卷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在场的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办案机关应当即时安排阅卷。
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适用程序建议书等材料应当附卷,供值班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
第四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予以支持,安排独立会见室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十二条 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对于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办案机关未采纳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适用程序等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办案机关审查认为值班律师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办案机关仍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的通知、告知、公函、报告等,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送交正式书面文本。正式书面文本形成前或者正式书面文本寄出前,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便捷方式先行告知或者先行发送。
第四十四条 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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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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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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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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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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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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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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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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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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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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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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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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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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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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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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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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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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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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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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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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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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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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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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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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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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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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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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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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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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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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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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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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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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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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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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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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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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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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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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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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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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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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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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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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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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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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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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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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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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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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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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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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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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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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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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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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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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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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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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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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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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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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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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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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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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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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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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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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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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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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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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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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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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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