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继续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期满后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现再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1月23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2018年8月9日印发,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日常监督管理实际,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评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本市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变更报批、备案情况;
(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六)内部管理情况;
(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九)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年度重点检查考核内容及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须报送的相应材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使用情况,包括律师事务所外部悬挂的牌匾、官方网站、印章、所函、便签、宣传资料等对外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名称一致;是否注册有与本所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关联公司;
(二)住所是否与登记一致;
(三)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资产数额、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的,以及律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报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组织设立和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情况;
(二)组织党员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在参与公益、服务社会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三)落实“三会一课”、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
(四)党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情况;
(五)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情况;
(六)党组织、党员受奖惩情况;
(七)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本所及本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本所律师参与“1+1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广东省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情况,以及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具体包括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情况,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国籍改变、民事行为能力改变、故意犯罪或者严重违法的情况,以及本所对违法违规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具体包括依法聘用会计、出纳人员情况,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执行会计制度记账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办案费用和出具票据情况,建立完善分配制度和实施情况,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印章保管使用情况;
(三)依法纳税的情况;
(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5月31日前集中办理。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确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间的具体办理日期。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事项报批、备案及内部管理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考核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二)完成年度财务审计书面承诺书;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告;
(四)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书面承诺书;
(五)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
(六)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书面承诺书;
(七)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书面承诺书。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对律师事务所前款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义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除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的材料。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规定的考核时间晚于本地的,可以在本年度检查考核结束前提交该材料。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年度执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涉及纸质材料的报送流程,按照《考核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电子材料的报送流程,按照省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指引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七日内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请材料,以及市律师协会报送备案审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本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需申请考核,但应当将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标注“新设立”字样。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业、报批、备案、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事务所党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存在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涉嫌违法行为调查,以及其他不符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章考核结果报送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报送省司法厅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对律师备案审查后确定的考核等次以及“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拟注销的律师名单。
第二十七条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报刊和省司法厅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告方式,可以采取在律师事务所登记的住所张贴公告,在本地律师杂志、报刊或者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三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以外的原因被评定为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对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提出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wj/content/post_4660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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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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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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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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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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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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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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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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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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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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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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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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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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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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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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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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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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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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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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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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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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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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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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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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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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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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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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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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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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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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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