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环法规〔2025〕6号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筛查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筛查案件线索;鼓励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围绕美丽中国建设重点工作,加密线索筛查频次、加大线索筛查力度。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其他途径,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件,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
各省级、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指导作用,统筹推进本区域线索筛查整体工作,定期汇总分析线索筛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并做好信息共享。
三、关于索赔启动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通过行政执法、诉讼以及其他途径,或者赔偿义务人采用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履责方式,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视为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可以不启动索赔。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决定不启动的,应当向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反馈。
四、关于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
显著轻微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
其中“显著轻微”情形指的是损害数额极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并未造成明显影响。
(一)案件损害数额极小的判定
由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判定
1.对水、大气、土壤污染案件,从排放的污染物性质、污染物超标倍数、pH值、污染排放持续时间、污染范围、赔偿义务人是否完成整改或者清除污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2.对固体废物案件,从固体废物堆放面积、堆放时长、堆放数量,堆放区域,是否造成渗漏、扩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3.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案件,从是否在国家、地方重点保护范围,是否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是否对生物资源和多样性造成损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4.符合本地区或者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5.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显著轻微案件,可以不启动索赔,但具备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
(二)赔偿义务人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应当启动索赔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调查期限设定应当合理。应当充分使用各项技术手段,运用物量平衡等分析方法,全面调查违法行为发生频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的实际损害。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由牵头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六、关于鉴定评估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加快研究制定实践亟需的相关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有关专项技术规范。鼓励各地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指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可以修复;对于部分可以修复的,应当明确可以修复的区域范围和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负责。
七、关于赔偿磋商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进行磋商。
(一)磋商形式及期限
一般采用召开磋商会议的形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鼓励邀请第三方参与。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二)赔偿协议
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应当包含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对鉴定评估结论、修复目标、修复方案等的意见,履行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期限,修复效果评估的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其他有必要明确的内容等。
(三)磋商不成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1.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者未在磋商书面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2.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者退出磋商会议的;
3.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4.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的;
5.赔偿义务人因处于被羁押等状态,无法开展磋商的;
6.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7.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符合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磋不决。
(四)鼓励履责
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将其履责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供其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者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审查办理案件时参考。
八、关于司法确认
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审查未予司法确认的,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核实有关情况后重新磋商一次。重新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关于简单案件的办理
简单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损害事实简单”,主要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进行判断。“责任认定无争议”,主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赔偿义务人相互之间,对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无争议。“损害较小”,主要是指造成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较小,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相关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适用简易评估程序案件的损害数额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简单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采用专家评估,或者由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可以通过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综合认定尺度。
参与简单案件鉴定评估的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能力,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鉴定评估标准开展工作,出具专家意见。
各地应当规范选取专家、开展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程序,加强对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管理。
十、关于重大案件的范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三)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
(四)各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的重大案件情形;
(五)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十一、关于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调查联动等内容,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与行政执法立案、执法调查、案件法制审核、作出执法决定等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鼓励、引导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
十二、关于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渔业渔政)、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可以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在修复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十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应当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磋商一致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责任。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情况,在涉渔业等方面不宜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修复的,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替代修复。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将本地区适宜开展替代修复的项目纳入其中。在选择替代修复项目时,优先考虑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有切实获得感的项目。对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的,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替代修复。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探索政策协同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综合效应。
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管。签订协议时,应当将修复要求作为必备内容纳入协议。
十四、关于修复效果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相关内容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予以规定。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包括替代性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一)相关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等已形成的报告,包括了修复情况的内容,且可以满足修复效果评估需要的;
(二)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
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十五、关于资金管理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不开展替代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赔偿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落实改革责任
按照《改革方案》《管理规定》要求,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各地应当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保障改革落地见效。
十七、关于加强培训宣传和信息报送
各地应当及时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要加强对报送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真实。
各地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工作经验、办案技巧的交流学习。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并及时向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十八、关于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3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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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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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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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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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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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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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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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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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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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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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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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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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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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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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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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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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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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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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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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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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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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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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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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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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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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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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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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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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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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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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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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