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事闯了祸,公司真得“兜底”吗?‌

时间:2025-06-3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员工办事闯了祸,公司真得“兜底”吗?‌

公司的人(员工)代表公司出去谈生意、签合同,这太寻常了。可万一出事了,这“账单”该谁付?员工个人?还是公司背锅?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提醒:员工在自个儿的权限范围内,打着公司的旗号干的事儿,这后果,公司扛着!

‌餐饮公司的采购风波:‌

老张是某知名火锅连锁店的资深采购员,负责食材采购快五年了,一直跟几家供应商合作得很顺畅。每个月,老张都按老规矩下单订货。谁知道,公司内部悄咪咪搞了架构调整,老张的采购权限被撤了,但公司忘了通知供应商!老张自己也不知道,照常给老供应商下了单。
供应商准时把新鲜的牛羊肉、毛肚鸭肠都送到了火锅店。公司仓库一看单子傻眼了:“老张?他没权限下单啊!” 直接拒收!供应商急了:“货都拉来了,凭啥不收?钱呢?” 多次沟通无效,供应商只好把火锅店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老张作为公司长期、固定的采购员,向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按惯例订货,这完全在他“看起来”该做的事情范围内啊!供应商哪里知道你们公司内部悄悄撤了权限?人家是“善意”的合作伙伴!《民法典》170条明确:公司内部的那些权限调整,不能拿来对抗外面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这货,火锅店得收;这钱,火锅店得付!还得赔人家供应商因为拖延付款产生的损失。火锅店后来也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内部再去追究老张或者管理疏忽的责任。

‌盖楼盖出的借款纠纷:‌

某建筑公司明文规定:项目经理没拿到总公司盖大红章的授权书,绝对不准在外面借钱!项目经理老张呢,项目资金眼看要断炊了,为了抢进度,他直接打着公司的名义,找熟悉的建材商老王借了50万周转,拍着胸脯说:“工程款一到,公司立马还!” 到期了,公司翻脸不认账:“老张的个人行为!公司没授权!” 老王拿着借条欲哭无泪,只能告上法庭。

‌给企业的醒脑汤:‌

公司的内部规定,那是管自己人的“家法”。对外面那些不知情、有理由相信你员工是在代表公司办事的“善意伙伴”(善意相对人),你这“家法”不管用!这案子,项目经理老张借钱是为了项目,老王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所以这50万,建筑公司得还!当然,公司还完钱,可以回头根据规章制度找老张追偿。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敲重点:‌

对公司来说:管好内部授权!谁有什么权,权限边界在哪里,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员工权限变了?第一时间通知所有相关合作伙伴!避免“表见代理”惹祸上身。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再次提醒,对合作伙伴来说:和大公司打交道,涉及到签约、付款、重大交易时,多留个心眼!核实一下对面办事的人,到底有没有真授权?看看委托书、公章啥的,别光听人嘴上说,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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