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从2024年全省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心遴选出10件案件作为贵州法院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大领域,这些案例集中反映贵州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保障美丽贵州建设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取得的经验成效。
案例一
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明、朱某污染环境案
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的企业。邹某明为法定代表人,朱某系生产厂长。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经邹某明同意,朱某组织工人对该公司受损厂房墙体进行加固,绕四号厂房外墙角修建一圈高约67cm、宽约124cm的水泥墩子。在修建过程中,邹某明、朱某安排工人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可溶性氟的沉淀石、耐火保温材料、阴极块等物品作为填充物填充在水泥墩子内。经称量,填充物共计重867.36吨。经鉴定,填充物检材中氟化物含量均超过《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危害成分浓度限量值,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邹某明、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邹某明主动提交环境污染整改承诺书、积极承担所有整改费用;邹某明、朱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贵州某原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邹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邹某明、朱某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将含有可溶性氟的沉淀石等危险废物作为建筑材料来使用,并辩称系资源化利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对通过隐蔽手段以利用为名、实为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进一步厘清危险废物的倾倒行为与利用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警醒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依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二
谢某等36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普安县莲花村村民协商,以抽取提成的方式支付村民费用,在村民的承包地中非法开采萤石矿销售给李某等人牟利。被告人罗某辉、胡某果等人看到谢某等人非法获利后,也在莲花村白龙地等地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本案销赃金额达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等人明知系非法开采的萤石矿而予以收购,数额巨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谢某等36人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非法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萤石矿的典型案例。萤石矿,是新能源电池、新型材料、氟化工等产业急需的矿产资源,被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才能开采。本案被告人大多为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承包地里肆意盗采萤石矿销售牟利,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通过本案审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进一步营造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切实发挥贵州矿产资源禀赋优势,服务保障“富矿精开”战略实施。
案例三
陈某英、陈某平、应某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英与三都县都江镇某村合作社进行药材种植和粗加工合作,并邀约被告人应某庆来三都县都江镇合伙收购药材。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英、应某庆在三都县都江镇以每市斤7至8角的价格向当地群众收购金毛狗蕨并雇请当地人加工,将金毛狗蕨切片成干货后以每公斤15至18元的价格销售到广西、湖南等地,共销售金毛狗蕨切片干货10650公斤。其中,2022年1月以每公斤18元价格销售2000公斤金毛狗蕨切片干货给湖南省邵东市某药业老板被告人陈某平, 得款36000元。2023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英加工点查获疑似“金毛狗蕨”成品、半成品及生根茎共计8833公斤并扣押。经评估,在该加工点查获的金毛狗蕨价值86201元。经鉴定,陈某英等人收购的金毛狗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英、陈某平、应某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应某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陈某英、陈某平、应某庆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收购、加工药材为名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医中药发展迅速,对药材的需求越来越大。野生药材成本低、利润空间大,往往进行无序采挖,甚至出现盗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形。金毛狗蕨具有药用功能,近年来盗挖金毛狗蕨犯罪频发。本案通过对金毛狗蕨收购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判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进一步斩断收购金毛狗蕨的利益链,让违法犯罪无利可图,起到较好震慑效果。
案例四
邰某东等4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2021至2023年期间,邰某东、刘某言、刘某师等20余人在清水江流域台江县、剑河县、施秉县河段使用多层刺网、地笼网、电鱼机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捕捞之后,向邰某高、张某美等12名被告人进行转卖,黄某菊、黄某坤等8名被告人将野生河鱼在自家餐馆加工出售或转卖,形成了非法捕捞、非法收购、非法出售的野生河鱼黑色产业链。系列案涉案人数41人,涉案金额达145.84万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邰某东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行为对生态造成一定的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判处邰某东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进行增殖放流或者劳务代偿。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清水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水生资源十分丰富,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多发易发区域。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推动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犯罪行为跨越地域广、捕捞水产品数量大、非法所得金额高。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对非法捕捞、收购、加工、出售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坚决切断黑色利益链条。同时,为进一步保障退捕渔民生活保障,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就支持退捕渔民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救助、安置保障资金发放等方面提出建议,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民生改善。
案例五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海、黄平县某快递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某速递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7月,邓某海在贵州省黄平县、凯里市、三穗县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画眉鸟59只。其中,查明利用微信等平台在网络上展示并进行售卖画眉鸟49只,将画眉鸟出售至河北、浙江10余个省、市。其中,通过黄平县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售卖画眉鸟43只,通过黔东南州某速递公司邮寄售卖画眉鸟6只。经鉴定,每只画眉鸟价值5000元。邓某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996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海、黄平县某快递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某速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野生动物价值损失221500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邓某海非法收购、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59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被告黄平县某快递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某速递有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企业,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依法查验交寄的野生动物,为被告邓某海非法出售画眉鸟提供帮助,促使交易顺利完成,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邓世海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221500 元;被告黄平县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64500元;被告黔东南州某速递有限公司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9000元。被告邓某海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调解,邓某海自愿分期履行40000元赔偿资金,其余181500元以护林护鸟的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猎捕、收购、寄运、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的典型案例。画眉鸟因其鸣叫声婉转悠扬、悦耳动听深受人们喜爱。2021年,画眉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猎捕、售卖画眉鸟的行为仍屡禁不止。本案中,邓某海在网络平台展示并售卖画眉鸟到多个省份。快递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寄运审查义务,违法寄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邓某海出售画眉鸟提供了帮助。本案通过追究快递公司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同时,考虑到邓某海已经被刑事处罚、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二审经调解,对于邓某海承担的赔偿金额,部分进行分期履行,部分采取劳务代偿,保证了邓某海的正常生产生活,同时其通过参与护林护鸟公益活动保护了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六
北京某环境保护促进中心诉兴义市某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兴义市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是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届满后,未清缴碳排放配额818148吨(CO₂)。2022年4月12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发电公司一直未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另,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发电公司因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总计954000元。北京某环境保护促进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发电公司承担超标排放污染物修复赔偿责任、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等。一审审理过程中,发电公司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了7318万元的碳排放配额,完成了清缴履约。经评估,发电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计0.94万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发电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环境侵权;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不仅是行政法律规范赋予的行政义务,同时有助于减小环境风险,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组织诉请发电公司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审理过程中,发电公司已经履行了清缴义务,对原告要求发电公司赔偿超配额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支付因其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0.94万元、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中,发电公司在第一履约周期存在碳排放配额缺口80余万吨,虽经行政机关督促和行政处罚仍未清缴履约,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正常运转,不利于温室气体的控制和减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各方工作,发电公司认识到清缴履约的重要性,主动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7000余万元的碳配额清缴履约,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本案系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发电公司既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又存在超配额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发电公司承担了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又履行了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该案的审理对于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和碳减排方面有着重要教育意义。
案例七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令案【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7日7时许,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矿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应急池阀门损坏,部分污水外溢,流入厂区外河流,污水外排约于19时结束。经检测,外溢污水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线排放限值1.98倍、47.26倍;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71倍。2024年4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矿实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前支付水环境损害费用25000元、环境监测费用200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共计36000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裁判结果】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证据充分,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矿实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人民币36000元。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法析理,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矿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令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典型案例。案涉协议虽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但不涉及生态环境修复内容,仅为金钱债务的履行。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证据充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出支付令的条件。人民法院坚持守正创新,不断丰富环境司法裁判规则。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引导赔偿权利人选择适用支付令,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当事人讼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示范性样本。
案例八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市燃气设施建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铜仁市德江县伟才学府壹号小区等四个住宅小区均位于县城中心城区,属于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工程。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四个住宅小区均未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致使小区业主不能正常开通、使用天然气,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保障。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德江县住建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案涉小区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燃气工程安装管理费,尽快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后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四个小区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德江县住建局未全面依法采取措施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四个小区均属于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工程,应当做到管道燃气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未配备安装燃气管道的应不予办理验收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德江县住建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燃气管道建设监管工作,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判决责令德江县住建局依法履行城市燃气设施建设监管职责,继续督促相关小区完成燃气管道设施配套建设。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障清洁能源利用的典型案例。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和煤炭、石油相比污染物排放少、碳排放量更低,有助于减少酸雨形成,是能源结构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过渡能源。同时,天然气的推广使用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司法保障低碳环保生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九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污染防治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仁怀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坛厂街道某关停煤矿纳入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项目。该煤矿停产前,陆续在矿区涵洞上方及周边堆放了10万方煤矸石填方,雨水和周边浅层地下水经煤矸石填方后形成黄矸水,顺裂隙溢流进涵洞,与溪水混合后汇入赤水河中段支流、仁怀市南部新城主要供水源丰岩河,造成铁、锰含量超标。2023年9月14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向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无主煤矿治理工作职责,消除水污染问题。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14日书面函复称已进行了调查,并协调仁怀市水投公司采取修筑二级拦河坝后投药处置的应急处理措施。截止起诉时,水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未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水治理项目亦未完成立项程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为此,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水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认为,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保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对煤矿煤矸石污水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自2023年3月开始整改至起诉之日,煤矿涵洞黄矸水对丰岩河污染问题依然存在,直至本案立案后才督促完成了立项审批工作,作为牵头单位,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工作推进迟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属于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为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仁怀市坛厂街道某煤矿煤矸石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赤水河流域无主煤矿污染治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案涉煤矿关停后,煤矸石污染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不仅破坏了流域土壤、水体,危害珍稀特有鱼类生存,还影响城镇饮用水安全,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污水治理刻不容缓。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边审理、边治理”的办案方式,加强法检协同,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督促行政机关完成黄矸水污染治理项目立项,责令其继续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制定方案,启动煤矿煤矸水系统治理。经检测,处理后锰、铁含量均已达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本案的审理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起到良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案例十
刘某某补植复绿跨省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3日,仁怀市合马镇村民刘某某在自家土地焚烧秸秆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仁怀市和四川省古蔺县境内的部分山林被烧毁。2023年4月26日,仁怀市检察院与刘某某达成协议,明确刘某某为修复责任主体,由刘某某之子罗某某代其履行,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仁怀市林业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原地补植修复。协议达成后,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失火引发火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与刘某某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经公告后依法予以确认。因刘某某母子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仁怀市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生态修复执行督促令,并开展跨省司法协作,委托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辖区内损毁林地的补植复绿实施执行监督。刘某某母子已按督促令要求完成受损林区的栽植、撒种工作并已通过第一阶段验收。目前,补植树木长势良好。
【典型意义】本案是赤水河流域跨省司法协作的典型案例。贵州、四川两地法院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坚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一体化保护。仁怀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环境司法跨省协作机制作用,通过委托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辖区受损林地开展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执行,打破地域管辖壁垒,有力破解跨省跨区域执法办案难题,为推进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了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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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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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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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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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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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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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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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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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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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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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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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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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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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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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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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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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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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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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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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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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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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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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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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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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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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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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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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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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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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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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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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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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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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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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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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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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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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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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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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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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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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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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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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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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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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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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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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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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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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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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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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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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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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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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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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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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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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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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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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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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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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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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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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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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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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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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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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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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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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